對于法庭,我一直懷有深厚的情感。
這種情感或許是從小時候看的電視畫面開始的。法官穩穩地坐着不怒自威,律師在庭上唇槍舌戰,真相越辯越明。三生有幸,法庭上的這兩種角色我都經曆了:我曾經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坐在審判席;後來我做律師,坐在代理席。
這兩種法庭上的不同位置讓我對法庭有了不同的觀察視角。有時會讓我稍感失望的是,現實中的法庭似乎并不總如期待中那麼神聖莊嚴。有時法官在開庭時玩手機,打瞌睡,對律師的陳述耐心不夠,甚至粗暴蠻橫;有時律師在庭前準備不充分,一問三不知,找證據材料時自己都不記得在哪一頁。有些律師為了給委托人“作秀”,把法庭當成了演藝場……
但這并未讓我心中深深的“法庭夢”有絲毫褪色,反而讓我對莊嚴神聖的法庭有了更強烈的期待。
一年多以前,我在“每周蔣講”專欄中寫了一篇題為《重塑法庭的光榮與夢想》(關注“天同訴訟圈”,在對話框中回複“光榮”可見)的文章,描述我心目中理想的庭審:那就像神聖的宗教儀式。我們的律師把法庭視為神殿,他們為一個個案子殚精竭慮,在出庭日的早晨沐浴更衣,打扮得一絲不苟,帶着朝聖的心情走入法院大門,像進行宗教儀式一般進行法庭辯論。法官則擁有像神職人員一樣純淨的内心,他們以中立裁判者的位置,引導庭審有序進行,确保雙方在公平的條件下和氛圍中據理力争,給出正義的答案。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進,我很欣喜地看到,現實中的法庭正慢慢朝着理想靠近。即将在今年5月1日實施的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更是通過細節性的規定,讓法庭的神聖莊嚴真正落到實處:
“法庭分設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兩區以欄杆等進行隔離”,把法庭審理這一神聖儀式與旁聽這樣的日常活動區隔開來;“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着裝規定着裝”,把參與法庭審理的人員與其他人員,甚至與他們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身份區隔開來;“審判人員進入法庭以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以示對法官、法庭裁判的尊重;“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将鼓掌喧嘩、吸煙進食、接打電話、傳播庭審活動等排除在外,在莊嚴的法庭上,所有人都應該靜心專注、謙卑順從;“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法官應該擁有對法庭的絕對控制權……
這些規則,和已有的國徽懸挂、坐席安排、法袍引進、法槌設立等法庭布置一起,塑造出法庭審理濃濃的儀式感。
雖然法袍與法槌的引入曾經面臨争議,法庭規則也曾被一些人認為是繁瑣低效,但是我仍然相信,儀式感的加強是法庭審理過程中必不可少,也是絕對值得稱道的。
在這一點上,大洋彼岸的英美法庭尤其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在美國的法庭上,律師向法官說的每一句話都幾乎離不開這樣一個詞組:“Your Honor”。從字面上看,這個詞組的意思是“以您的榮譽”。它實際上則是美國社會長久以來所形成的對法官的固定尊稱:“尊敬的法官大人”。
在美國,法官的完整官方頭銜就是“The Honorable Judge”(尊敬的法官)。在法官的辦公室門上或者法官的座位牌上,法官名字的前面通常都會有Hon.(Honorable的縮寫)作為前綴。
一位美國律師曾這樣描述他對“Your Honor”這個稱謂的理解:“當法官走進法庭,登上法台,我知道,他所說的每一個字和每一句話都來自一個位于法官内心的,被國家賦予權力的,充滿榮耀的地方。”
法庭上的法官不再代表着擔任法官的個人的意志,而是代表着由國家賦予的崇高審判權力,代表着公平正義。他是擁有神聖光輝的裁決者,是值得每個人尊敬的法官大人,也隻有“Your Honor”這樣的稱謂才能與之相稱。
在英國,由于高等法院以上的法官擁有“勳爵”的貴族頭銜,他們甚至被尊稱為“My Lord”,而同樣的詞組也被用于稱呼國王和上帝。
事實上,法官與神職人員的确也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上帝的旨意通過神職人員得以闡明,法律則借助于法官而降臨塵世。
“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被理解,被闡釋。在法治的規則下,這樣的權力被授予了法官:雖然每個人都可以對法律有自己的理解,但被法律所認可,真正擁有法律效力的,唯有法官。正如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言,“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國進入現實王國,控制社會生活關系的大門”,法庭則是這一切發生的場所。
因此,在法律帝國裡,在法庭上,無論如何形容法官所擁有的這種“Honor”都不為過。除了稱呼法官為“Your Honor”或者“My Lord”,在英美悠久的法律史中所形成的種種法庭規則和法庭禮儀,也都處處體現和烘托着法官的榮耀所在。
比如說法袍,法官的法袍源自于牧師的神袍,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獨立的判斷力,并表示直接對良心和上帝負責;比如說法槌,錘座相擊時的清脆響聲凸顯着法官的威嚴所在,以及法官對庭審的絕對控制權力;又比如說假發,在英國,法官至今頭戴假發。白色的假發象征着法官的閱曆和智慧,同時也将法官身份與日常生活中的法官個人區隔開來,塑造一種半神半人的法官形象。
雖然中國沒有西方宗教文化的背景,法官應該受到的尊崇卻是絲毫不減的。
隻要在法治的規則下,隻要法官被國家賦予了司法裁決的權力,法官就應該是“法律帝國的王侯”,是“尊敬的法官大人”。
法官與神職人員的相似不意味着法官隻有在西方宗教文化的背景下才應該獲得尊重,相反地,它意味着,在所有法治的國家裡,法律都應該被信仰,法官的身份都和神職人員一樣神聖莊嚴。
而在法庭審理這樣一個法官考察事實,闡釋法律,用判決影響現實生活,讓法律真正發揮力量的場合,和婚禮、葬禮等人生和社會的重大事件一樣,莊嚴的儀式感都不可或缺。
我們總需要儀式來凝聚和宣洩情感,用各種各樣的象征符号來強化參與者的内心确認。在庭審中,我們更需要用儀式強化每個參與者對法律、對法官的崇敬感和認同感,在潛移默化中提醒他們應該以怎樣的認真和謙卑來對待庭審和法官的判決結果。
這樣的儀式感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專斷。相反地,儀式越是給予法官這一身份崇高的地位,就對擁有這一身份的法官個人意味着越高的要求。
在法庭上,法官的絲毫的不嚴謹、不嚴肅、不規範都會讓他人對法官,乃至司法産生不信賴感。如果法官不按規定着裝、不按時開庭、庭審中随意接聽電話、随意打斷當事人或代理律師發言、态度粗暴、語言粗俗,無疑是對自己法官職業的不敬。
法庭的儀式感警醒着法官,法官的每一個動作、每一個決定都代表着來自法律的榮光,影響着每一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甚至會改寫人們的生活軌迹,絲毫不可馬虎,絕對不可辜負。
正如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那句著名的話:“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我夢想着,在那法治理想國度,每個公民信仰法律,遵從法院和法官的權威,而法官,也有真正的“王侯”之風,讓人發自内心地叫一聲,“尊敬的法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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