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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作風建設大會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11:27:38

海南作風建設大會(海南用活考核指揮棒)1

□ 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從雨林到濕地,從山川到海洋,從海草床到珊瑚礁,海南有着獨特的生态系統與自然資源。青山綠水、碧海藍天,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最強的優勢和最大的本錢。

為了守住這一寶貴财富,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共二十條,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率先在全國通過立法對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作出規範,用好用活考核“指揮棒”,強化對青山綠水、碧海藍天的保護力度,助力海南高水平建設國家生态文明試驗區。

立法擦亮自貿港生态底色

生态環境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具有基礎性地位。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三區一中心”戰略定位,其中包括國家生态文明試驗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專門設置“生态環境保護”一章,明确要求“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環境保護目标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一系列密集制修訂的生态領域法律法規和不斷完善的制度措施,有力地推動了海南生态環境保護工作步入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頒布實施後,海南積極謀劃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配套立法,将《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問責規定》等5項生态環境保護配套法規列入2022-2025年立法規劃項目。

2022年5月31日至6月14日,海南省生态環境廳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衆意見。同年9月,《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規定(草案)》經七屆省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于2022年11月30日通過。

據介紹,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是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重要舉措,是高質量高标準推進國家生态文明試驗區建設的必然要求。

構建環境保護目标指标體系

誰來考、考核誰、考什麼、怎麼考、結果怎麼用、責任如何追究?

《規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聚焦這些關鍵問題設計主要制度和措施,率先在全國通過立法對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作出規範,構建自由貿易港建設背景下全新的生态環境保護目标指标體系。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發現,《規定》主要對考核評價的主體和對象、考核評價的内容和程序、考核評價結果的确定與運用、細化責任追究以及加強人大監督等内容進行明确。

《規定》提出,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是指對生态環境保護目标完成情況的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的主體為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機制,負責具體實施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工作。考核評價的對象為下級政府及本級政府負有生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同時規定,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考核評價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注重實效、社會參與、獎懲并舉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緻、終身追究的原則。

《規定》明确,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按照生态環境保護目标指标體系實施。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态環境保護規劃等制定生态環境保護目标指标體系,并根據國家和海南省關于生态環境保護的重大決策部署作相應調整。

根據中央有關政策文件、國家生态文明試驗區建設對生态環境保護各領域工作提出的考核要求,緊緊圍繞生态一流、綠色低碳的自由貿易港建設,《規定》構建了一套包括生态環境質量、資源利用效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環境治理能力、應對氣候變化、綠色生産生活、公衆滿意程度、生态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情況等方面全新的目标指标體系。

《規定》指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區域主體功能定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禀賦等因素,以及部門所負有的生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實行差别化考核評價。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由生态環境、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水務、林業、統計、财政等部門組成的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機制,負責具體實施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工作。有關政府及負有生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對上一年度生态環境保護目标完成情況進行自評,并向負責考核評價的政府提交自評報告。

強化結果運用激勵幹部擔當

建好機制、樹好标準,就是讓勇擔當、能擔當的幹部更有保障,盡心竭力把生态環境保護工作幹好。

《規定》将考核評價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并以實行最嚴格的生态環境保護制度為要求,綜合考慮主客觀原因、過罰相當等各方面因素,明确不得确定為優秀和不合格的各類情形。

為充分發揮考核評價“指揮棒”“助推器”作用,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激勵幹部擔當作為,《規定》将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被考核評價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及責任追究、獎懲任免、離任審計、生态環境保護資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據,并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等級和不合格等級的情況分别作出相應的獎懲規定。

《規定》提出,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等級的,予以通報表揚,并在生态環境保護資金安排和幹部職務職級晉升、評優評先上優先考慮。對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予以通報批評,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開展生态環境保護專項督察。

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基礎上,《規定》細化完善有關生态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措施。對未完成生态環境保護目标的政府及其負責人和負有生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實行環境保護目标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取消年度考核評優評先資格。

與此同時,實行生态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态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有關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在職、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人員),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規定》還要求,負責考核評價和被考核評價的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考核評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僞造資料等,由其上級機關、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按照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将相關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規定》進一步推動生态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工作提質增效,明确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綜合運用聽取審議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并要求政府應當在收到處理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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