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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聘用的時間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10 21:22:25

最近,接到個網友私信,是這麼一個問題:自己在考取公務員前在企業有過兩年時間的工作經曆,且當時也繳納了社保,後來2017年考上了老家的機關單位,但最近單位在審核幹部檔案做認定的時候,認定自己的參加工作時間是2017年,而不是之前的2015年,但自己的工齡時間卻是從2015年起算的,是不是認定錯了?

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聘用的時間(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前有企業工作經曆)1

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有幾個時間是很重要的,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三齡”,就是出生時間、入黨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這幾個時間非常重要,一般需要組織進行認定,認定後一般都不會再變,除非是認定錯誤,需要再次認定。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部分人的參加工作時間都是很清晰的,一般按照轉正定級表确定,如果參加工作之前有工作經曆的,尤其是有企業工作經曆,就有一些麻煩。這些年我也碰見過一些這種情況,在做認定的時候有的人檔案中顯示之前确實有企業經曆,大多都是幾個月或者一兩年,但在檔案中沒有合同、社保繳費等憑證,隻是在簡曆中帶過一筆,這種情況下這個人的參加工作時間我們一般都不會按照企業的時間認定,而是按照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認定,而且為了後期規範,一般在個人簡曆中不會再出現企業的經曆,而是以待業兩字進行代替。

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聘用的時間(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前有企業工作經曆)2

除了這種情況,另一種就是文中開頭那位網友的情況了,這種情況下比較特殊,一般都會按照參加企業工作時間認定,政策也是有的,主要是以下兩條:

1. 參加工作時 在人才市場、勞務市場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人員,可依據其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确定參加工作時間。

2.在民營企業參加工作、簽訂勞動合同且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沒有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 2008年1月1日前被民營企業招用的,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或企業辦理錄用手續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2008年1月1日後以用工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

從上面兩條政策來看,文中開頭那位網友的參加工作時間應該要以企業參加工作時間進行認定,而不是以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時間為準。

為什麼會認定錯誤?大概率是因為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對這類情況接觸的少,對政策理解的還不透徹,才導緻問題發生。

如果網友們也有這種情況,可以和單位的人事部門進行咨詢,不需要着急,如果認定錯誤了,後期會進行重新認定,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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