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目 錄(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化工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目 錄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① 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② 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總 則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産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産部門和員工明确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促進生産可持續發展。
三、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落實各級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确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适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訂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地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衛生的負責人職責
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确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企業生産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産。
2、編制生産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産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産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産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确保安全運行。
4、對本企業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責
1、在企業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标準。
2、組織開展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隐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隐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五、專(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标準、規章制度。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确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台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六、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員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員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産,确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确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範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七、職業病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1.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隐患及時報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彙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企業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标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崗前告知
1、企業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将工作過程中可能産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2、企業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内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企業人事管理、職業衛生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三、現場告知
1、企業在生産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在産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标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産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内容。
四、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企業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企業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一、總則
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病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産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2、在安全生産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二、申報
1、公司各生産車間、隊組每年均可申報提交一項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上報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工作小組”)。
2、各生産車間、隊組在生産過程中,發現或察覺有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釋放、洩漏時,第一時間必須上報管理工作小組,書面申請進行危害因素檢測,檢測後,方可繼續生産。
3、管理工作小組應當建立職業危害管理檔案。職業危害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公司生産區内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産單位數量、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接觸人數、防護設施的配備和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内容。
4、管理工作小組按規定定期公布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5、管理工作小組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檢測、評價;管理工作小組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向上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公司職業危害情況,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有關資料。
6、公司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在發生下列重大變化時,管理工作小組按照本條規定向上級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時,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内進行申報變更;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緻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内容發生重大變化時,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内進行申報變更;
(3)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時,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内進行申報變更。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為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防護用品的正确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訓部門會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宣傳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确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二、人事培訓部門會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規範等的要求、企業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别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記錄,建立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衛生宣傳
1、企業利用公示欄、黑闆報(牆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标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宣傳。
2、部門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後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病危害講解以及職業病危害标志牌标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衛生宣傳。
四、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一)培訓内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标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确使用、維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
參加經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複訓。
2、入廠新工人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由人事部門通知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組織進行企業、車間、班組三級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企業教育培訓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内容:
(1)黨和政府關于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令,《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
(2)企業職業衛生奮鬥目标、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産工藝基本情況。
(3)綜合職業安全知識,企業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範措施。
(4)企業的各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技術總則。
(5)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識
2)車間級職業安全教育由車間職業安全組或兼職職業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内容:
(1)本車間職業安全生産組織及生産工藝流程。
(2)本車間的職業安全技術規程、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安全制度與規定。
(3)本車間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範措施。
3)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内容:
(1)本班組生産組織及生産工藝流程。
(2)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範措施。
(3)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4)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職業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範注意事項。
(5)本班組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6)制訂實施師徒合同,包學、包會、保安全。
3、調換新崗位和采用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1)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内容按“入廠新工人職業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執行。
2)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3)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範措施。
4、一般員工職業安全教育培訓
1)由企業每年對基層領導幹部、班組長、專職職業安全人員進行一次職業安全管理和職業衛生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存檔。要求必須有簽到表、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冊。
2)為了不斷提高員工職業安全意識和防治職業病危害意識,增強職業安全責任感。企業每年必須對在員工人進行不少于二十小時的職業安全教育培訓,要有計劃、簽到表、培訓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違”人員由車間進行職業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進行職業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周,并将“三違”人員職業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4)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用課堂教學、觀看錄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
五、培訓時間:按照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的《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六、建立員工培訓教育檔案資料:
1、三級職業安全教育卡;
2、員工的職業安全試卷;
3、相關培訓證書的複印件;
4、其他有關資料。
七、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财務部門應保證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費用的落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為确保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給勞動者創造安全舒适的環境,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車間、部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由使用部門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并作好相應的台帳。
二、企業應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确使用和維護保養的教育培訓。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确使用、維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隐患應當及時報告。
三、認真執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确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會同設備管理部門按照企業實際,制定和實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維修計劃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檢修的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
五、企業設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檢修。使用部門發現設施出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及時向設備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
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月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周對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記錄。
七、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好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協調和指揮工作,懸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斷電源。
八、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後,維護檢修部門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進行确認,确認合格後,方可與使用部門進行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簽字。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範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标準主要依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标準(試行)》,《标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職業安全生産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标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着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于連接和解脫,适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對于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産崗位不從事生産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于生産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後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沖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劃,所采購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産品标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的安全标志、标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産品檢驗報告。
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企業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并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十一、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準。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為做好企業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标準,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産車間等對生産工作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确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衛生管理标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确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企業應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企業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所在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産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财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産生的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從源頭上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根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主要由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内容要求。
(一)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
(二)對可能産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企業按照規定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寫預評價報告,并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審核。
(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企業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并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
(四)建設項目在試運行期間或竣工驗收前,企業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按規定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或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别、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拟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拟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每年一次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和異常人員的複查治療。由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将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複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産、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标,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内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别、年齡、機關、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企業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複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複文件;
(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資料、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等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十、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企業負擔。
十一、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為了規範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與報告,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及執行,并由職業衛生領導小組進行指導監督。
二、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措施、程序。
(一)發生職業病事故時,企業應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處置措施:
1.停止導緻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治事态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洩險;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緻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安排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配合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及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按照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職業病事故報告程序
1.當發現企業内出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以規範格式,書面報告企業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
2.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發出書面報告卡。
3.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内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後有效控制和處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本着“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為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應急救援隊伍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人員組成。
二、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職責分工
(一)職責
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1)組織制定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建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并組織演練;
(3)檢查督促做好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防措施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物資、器械、防護用品等各項準備工作。
(4)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号;
(5)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6)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并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7)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2.應急救援隊伍的組成和分工
(1)應急救援隊伍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人員組成,是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骨幹力量,其任務是當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對被救援對象實施全方位的救援。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分别負責治安保衛、消防、搶險搶修、現場醫療救護和物料運輸供應應急救援工作。
(2)企業各職能部門、車間和全體員工,都有配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聽從應急救援指揮命令的責任。
(二)發生職業病時的處置和報告措施
按照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與報告制度進行。
(三)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演練
1.為了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後,做到反應迅速、處置得當,企業内所有有關部門及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本制度。有關的部門和車間,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應急救援知識教育,每年組織一至二次專業分工的演練。保證救援物資及器材的完備和充足供應。
2.應急救援指揮部,在落實好日常值班制度、檢查制度、例會制度的同時,要針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對本預案加以不斷提高、改進和完善。
(十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為規範本單位在作業當中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和職業病的預防,防止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止各種職業危害因素對人體産生的危害,改善操作人員作業環境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産率,減少公司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本規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冶金企業噪聲與振動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規程》、《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标準》(GB 18871-2002)、《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現有生産條件和各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程。
在安全生産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本規程适用于所屬車間、科室、班組。
A 接觸粉塵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适用于打磨、粉碎、噴粉、噴砂、爆破、焊接、抛光、稱量、投料等崗位)
1.除塵設施必須運行良好。
2.在生産現場粉塵區域作業時,應佩戴好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
3.對接觸粉塵環境中工作的職工應定期進行組織職業健康檢查。
4.在粉塵作業場所的職工操作室内,粉塵度不準超過國家衛生标準。
5.操作工在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管理,正确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對生産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現場中跑、冒、滴、漏現象,降低職業危害。
7.按時巡回檢查所屬設備的運行情況,不得随意拆卸和檢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8.生産現場必須保持通風良好。
9.生産現場及所屬設備、管道經常保持無積水,無油垢,無灰塵,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潔生産。
10.應經常在崗位進行噴水增濕,減少粉塵危害。
11.生産作業場所應根據國家标準GBZ(一)GBZ2的要求定期檢測,如有超标,應采取整改措施。
12.生産場所應根據國家标準GBZ158的要求設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标識。
B 接觸噪聲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适用于沖壓、切割、打磨等崗位)
1.操作工在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管理,正确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對生産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現場中跑、冒、滴、漏現象,降低職業危害。
3.按時巡回檢查所屬設備的運行情況,不得随意拆卸和檢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4.生産現場及所屬設備、管道經常保持無積水,無油垢,無灰塵,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潔生産。
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時,應采用适當的隔音措施。
6.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噪音區域時,應佩戴耳塞。
7.在噪聲較大區域連續工作時,宜分批輪換作業。
8.對長時間在噪聲環境中工作的職工應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9.噪聲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超過衛生标準時,應采用隔聲、消聲措施,或按《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标準(試行草案)》規定的時間,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
10.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後,其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仍超過規定的衛生标準時,應采取個體防護;對職工并不經常停留的噪聲作業場所,應根據不同要求建立作為控制、觀察、休息的隔聲室,室内必須有足夠的吸聲襯面,以減少混響聲。
11.生産場所應根據國家标準GBZ158的要求設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标識。
C 接觸高溫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1.操作工在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管理,正确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生産現場必須保持通風良好.
3.對生産現場進行經常性檢查。
4.按時巡回檢查所屬設備的運行情況,不得随意拆卸和檢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5.對高溫設備和管道應進行保溫或加隔熱裝置。
6.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持續接觸熱源後,應輪換作業和休息,休息時應脫離熱環境,并多喝水。執行國家有關标準的規定。
7.工作人員佩戴防高溫手套、穿隔熱服。
8.采取通風降溫措施,打開門窗通風,必要時加裝通風機進行機械通風。
9.根據生産工藝流程和廠房建築條件,采取防暑降溫治理措施,安裝空調或風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熱源。
11.當熱源較多而采用天窗排氣時,應将熱源集中在排氣天窗下側,并對熱源采取隔熱措施。
12.生産場所應根據國家标準GBZ158的要求設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标識。
13.對高溫作業場所職工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
D 塗覆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适用于噴漆、刷漆等崗位)
1.通風排毒設施必須運行良好。
2.塗覆作業應在噴漆室或噴漆房(間)内進行。塗覆開始時,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環境及設備情況,确認符合作業條件後,應先打開通風裝置,噴塗作業結束後通風裝置應繼續運行5至10分鐘。
3.完成每批的塗料調配作業和塗覆作業後,必須搞好所在崗位的清潔工作,将用完的廢舊物品集中放置在專用器具内,不得亂扔亂放。不應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機溶劑直接噴灑在地面上清除塗料殘留物。
4.塗料及有機溶劑的儲存必須密封,并存放在專門的倉庫内。不應直接将殘餘的或廢棄的塗料倒入下水道,廢棄物的處置時應符合環保标準的要求。
5.生産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标準GB/T11651規定給塗裝作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保持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6.塗覆作業人員如發現頭暈惡心,應立即停止作業,到戶外通風處換氣休息,如情況較為嚴重者應立即送往醫院去檢查。
7.塗料或有機溶劑如不慎濺入眼内,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必要時應立即就醫。與皮膚接觸後應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潔。
8.塗裝作業場所應根據國家标準GBZ(一)GBZ2的要求定期檢測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應采取整改措施。
9.生産場所應根據國家标準GBZ158的要求設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标識。
10.定期組織塗覆崗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十三)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十四)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複制度
為掌握本公司職業病發病情況,制定防治措施,保護職工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訂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
(一)法定職業病
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國法定職業病的種類
我國法定職業病共有10大類115種,主要有塵肺病(13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中毒(56種)、物理因素所緻職業病(5種)、生物因素所緻職業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8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職業性腫瘤(8種)和其他職業病(5種)。
二、管理職責
1、生産部及其他部門發現疑似職業病人應立即報告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小組,并停其工作。
2、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小組組織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向診斷單位提供病人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檔案複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曆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以及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須的有關材料,并歸檔保存。
3、對确診的職業病人,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小組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4、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小組安排職業病人進行康複治療、定期檢查。
5、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小組根據職業病診斷結果,通知人事部門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診斷結果,并對不适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妥善安置,對于已經确診的職業病人享受職業病的相關待遇。
6、财務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将疑似職業病人的診斷費和醫學觀察費、确診職業病人的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的費用、職業病待遇等費用納入公司财務管理。
三、職業病人管理
(一)告知
對發現的職業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人,應當告知當事人診斷結果及其享有的權益。
(二)建立職業病人檔案
1、職業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号、年齡、性别、工作單位、既往史、接觸史、住址、聯系方式等:
2、職業病人的各種資料、包括:
①病人的職業史、既往史、接觸職業病危害史;
②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③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
④其他證明材料;
⑤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對職業病人進行康複治療
1、對職業病人進行定期體檢、複查;
2、根據病情需要,安排康複、治療。
(四)職業病人待遇
職業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五)職業病人的傷殘鑒定工作
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經費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職業衛生工作的全面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衛生經費是公司為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職工勞動保護,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嚴謹挪作他用。
第三條 使用範圍:
(一) 防止傷亡事故,改善勞動保護條件的項目;
(二) 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用于職業危害防治的項目;
(三) 職業危害防治部門為提高監察水平而購置的檢測、監測儀器設備;
(四) 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宣傳、培訓;
(五) 經公司批準的其他專項支出。
第四條 經費開支項目:
(一) 儀器、設備、勞動用品購置費;
(二) 安裝費
(三) 調研、資料費
(四) 宣傳、培訓費
(五) 其他
第五條 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小組每年末向财務部上報次年職業衛生專業經費計劃,包括勞保用品費用、儀器設備購置費、宣傳培訓資料費等。
第六條 使用職業衛生專項經費須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小組審核,按公司規定程序審批後,财務部方可列支。
第七條 财務部要保證資金落實,不得拖延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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