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20×1年1月1日多繳增值稅9萬元,企業發現後一直沒有申請退稅,20×2年的10月,稅務部門評估該企業20×1年度企業所得稅少申報15萬元,企業在20×2年11月1日對上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與多繳稅款相抵後,補繳了稅款6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檢查處罰起始日期的批複》(國稅函[1998]63号)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納稅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後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彙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彙算清繳結束後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滞納金應從彙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所以,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滞納金應從20×2年6月1日開始計算,滞納日期153天。
在計算滞納金時,企業認為原來多繳的稅款應抵減查補稅款,然後計算滞納金,計算過程如下:
應繳滞納金=60000×153×0.5‰=4590元。
但這個計算是錯誤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号 )第四條規定:“關于抵扣憑證的使用及抵扣金額的确定
(一)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需要抵扣的,應由縣或縣以上稅務機關填開《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式樣見附件1,略)通知納稅人,并根據實際抵扣金額開具完稅憑證。
(二)确定實際抵扣金額時,按填開《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的日期作為計算應退稅款的應付利息的截止期,計算應付利息金額及應退稅款總額;按填開《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的日期作為計算欠繳稅款的滞納金的截止期,計算應繳未繳滞納金金額及欠繳稅款總額。若應退總額大于欠繳總額,按欠繳總額确定實際抵扣金額;若應退總額小于欠繳總額,按應退總額确定實際抵扣金額。”
文件的附件2還舉了實例。據此正确的計算方法應該是:
假定20×2銀行活期存款年利率是0.35%。
1.計算應退總額
應退增值稅9萬元的應付利息=90000×670/365×0.35%=578.22元;
應退總額=90000+578.22=90578.22元。
2.計算欠繳總額
欠繳企業所得稅15萬元的應繳滞納金=150000×153×0.5‰=11475元;
欠繳總額=150000+11475=161475元。
3. 因應退總額小于欠繳總額,故實際抵扣金額等于應退總額,為90578.22元。根據所屬期先抵扣欠繳的企業所得稅及應繳滞納金90578.22元,其中抵扣欠繳企業所得稅=90578.22/(1 153×0.5‰)=84141.40元,抵扣欠繳企業所得稅84141.40元的應繳滞納金=90578.22-84141.40=6436.82元。
4. 稅務機關根據以上計算結果填開《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及明細表,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通知國庫調庫。同時企業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滞納金: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50000-84141.40=65858.60元;
應繳滞納金=65858.60×153×0.5‰=5038.18元。
如果認為執行這個文件計算過程太複雜,那還有簡單的辦法,就是該退的稅辦理退稅,該補的稅款補繳稅款及滞納金就行了,免得把自己繞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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