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不動産之一,而房屋辦理産權登記後,房屋所有權歸登記人所有。而有些房屋是沒有辦理産權登記的,所以可能會産生權屬争議,而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确權,那麼房屋确權可不可以申請仲裁?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房屋确權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利害關系人申請房屋确權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可以等仲裁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産權登記。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産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産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産登記: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
(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持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動産權利決定生效後,要求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産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确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内容發生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确認權利。
二、農村房屋确權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1、宅基地登記申請書;
2、農村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戶口簿和申請人個人身份證等),委托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宅基地的相關證明材料,比如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表、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等;
4、農村村民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标;
5、房屋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村關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不動産登記。所以,利害關系人申請房屋确權的,可以申請仲裁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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