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浴池洗浴本應是一件惬意、舒适的事情,可沒想到竟釀成了慘劇。
一老人在公共浴池洗浴時猝死,其家屬一紙訴狀将浴池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侵權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原告承擔六成責任,被告承擔四成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馮某訴稱,2020年12月,馮某的父親去往被告浴池洗浴,下午16時許,當地派出所通知馮某,其父在浴池中死亡。
事故發生後,被告拒不履行相應義務,推卸責任,其行為給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工作造成極大困擾。
故馮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4萬餘元。
被告浴池經營者辯稱,該起事件發生後,被告積極進行了後續的醫療、報警等措施,并不存在管理上的過錯;原告父親的死亡和被告的行為無因果關系,即使認定被告存在管理上的過失,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父的死亡與該過失有關。所以不同意賠償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
房山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某日下午13時許,原告父親到被告所經營的“山莊洗浴”店進行洗浴,後被發現在浴池内死亡。
被告的工作人員撥打120,并于當日16時許報警。
根據公安機關調查,認為原告父親死亡符合猝死,且其父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經現場勘驗,事發浴池進門處有“高血壓、心髒病、飲酒後、皮膚病禁止入内”的标識。
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詢問,被告的工作人員發現原告父親年齡大,走路不穩;案發時,涉案浴室内僅有一名工作人員負責,該名工作人員在給顧客搓澡,并未到浴池内查看。
裁判結果
房山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員發現原告父親年老體弱、走路不穩,如允許其洗浴,應當進行特殊安全保障。
而結合公安機關的調查,現場的工作人員未能盡到合理安全服務,導緻未在第一時間發現原告父親出現意外并進行救治,
因此,被告對原告父親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
同時,原告父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清楚自身的健康狀況,亦應清楚浴池洗浴對老年人可能造成的後果,在沒有人陪同的情形下,仍進行洗浴,其對死亡亦存在過錯。原告父親的死亡符合猝死,且已火化。
結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負40%的責任,原告父親有60%的責任。
經核算,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共計17萬餘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群衆性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内的使他人免受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
相較于廢止的侵權責任法,民法典增加了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作為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以加強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也規定了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由此可見公民對自身安全也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法官提示,浴池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張貼警示标志、設置巡視員、及時檢查各項設施配置等,盡可能減少安全隐患。
同時,對于身體條件特殊的人群,尤其是老年群體,應事先對自身健康情況進行評估,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必要時在家人陪同下出行,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确保不出現安全事故。
來源:房山法院、京法網事微信公衆号
作者:劉俊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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