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字面上看,死緩确實是死刑緩一會再執行的意思(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在法律裡,它卻是生與死的緩沖界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從規定上我們可以知道,在判處死緩後的兩年服刑期間,如果沒有犯罪,會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在生死之間求得一線生機。
戴罪立功,得以減刑服刑期間,哪些表現可以獲得減刑呢?
無期徒刑是否有機會變為有期徒刑呢?
我們需要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内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産、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詳細規定了重大立功内容,也表明了無期徒刑可以通過減刑變為有期徒刑,不過最低期限是十年。
死緩有必要存在嗎?
如果沒有死緩,那些明明是過失殺人或被迫反殺的加害者,想自證清白卻證據不足,如果死刑後被證明無辜,又由誰來負責?
這就是死緩存在最大的必要性:給犯人一個機會,給可能無辜的人一點時間。
相信到這裡,你已經能理解死緩的含義與其意義,也清楚了“戴罪立功”指什麼内容,沒記住沒關系,關注我轉發這篇文章,每天長點新見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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