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600654)近三周内發了兩次《關于訴訟的進展公告》。結合ST中安公告統計,自9月28日以來,上海金融法院新增受理897名中小投資者訴公司及共同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新增涉案金額超1.5億元。
ST中安分别于10月30日及11月20日發布訴訟進展公告。其中,10月30日公告顯示,ST中安自9月28日至10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相關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新增索賠案件122件,新增涉案金額為3625.64萬元。
11月20日公告顯示,ST中安自10月29日至11月19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相關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新增索賠案件775件,新增涉案金額為1.19億元。
截至11月20日,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來相關法律文書,法院已受理相關案件合計3121例。其中,尚未判決的案件合計1114例,所涉訴訟請求金額5.29億元;一審已判決的案件合計1930例,所涉訴訟請求金額2.28億元;二審已判決的案件合計77例,所涉訴訟請求金額2012.07萬元。
自2019年5月30日,證監會對ST中安的處罰決定下達後,就有受損的投資者開始維權,而近期索賠人數激增與法院已經作出投資者勝訴的二審判決不無關系。上海市高院最終認定,不僅上市公司要賠償投資者,中安消技術應對中安消的賠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招商證券在25%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15%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二審判決,凡是在2014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間買入ST中安,并在2016年12月23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公号“大衆證券報”(特征碼:6666)報名,參加索賠。
值得一提的是,ST中安在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中稱,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就該案示範性案例二審判決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請求,請求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判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審查。
需要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根據以往慣例,該案改判可能性較小。但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受損投資者要參加索賠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訴訟時效将在2022年5月到期,留給投資者索賠時間僅剩下半年。
記者 許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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