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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水滴石穿正确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7 07:31:03

成語水滴石穿正确嗎? 湖南茶悅文化産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茶悅公司)于2013年創辦的茶飲品牌“茶顔悅色”受到消費者青睐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茶顔悅色”品牌創始人、茶悅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某與國家知識産權局、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洛旗公司)商标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判定與其較為相似的“茶顔觀色”屬于我國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不得作為商标使用  該案中争議的第4281333号“茶顔觀色”商标(下稱涉案商标)于2004年9月22日由洛旗公司提交注冊申請,2008年3月14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咖啡館等第43類服務上  據了解,呂某于2018年11月15日針對涉案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經過審查,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裁定,認為涉案商标的申請注冊不構成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對其予以維持  呂某不服這一裁定結果,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讀音上來說,“茶顔觀色”是對成語察言觀色諧音的使用,但是成語察言觀色偏向中性詞,從含義上來講,“茶顔觀色”并無任何貶損成語察言觀色的意蘊,涉案商标對其文字的改動使用在咖啡館等服務上不會對我國文化産生任何不良影響或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據此,法院認為涉案商标的申請注冊并未構成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駁回了呂某的訴訟請求  呂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标标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該案中,涉案商标“茶顔觀色”與成語察言觀色呼叫相同,相關公衆容易将二者産生聯系,“茶顔觀色”系對成語察言觀色的不規範使用如果涉案商标“茶顔觀色”作為商标使用,将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産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語言曆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對我國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最終,二審法院支持了呂某的部分上訴理由,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涉案裁定(劉皓陽),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成語水滴石穿正确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成語水滴石穿正确嗎(不規範使用成語)1

成語水滴石穿正确嗎

湖南茶悅文化産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茶悅公司)于2013年創辦的茶飲品牌“茶顔悅色”受到消費者青睐。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茶顔悅色”品牌創始人、茶悅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某與國家知識産權局、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洛旗公司)商标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判定與其較為相似的“茶顔觀色”屬于我國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不得作為商标使用。  該案中争議的第4281333号“茶顔觀色”商标(下稱涉案商标)于2004年9月22日由洛旗公司提交注冊申請,2008年3月14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咖啡館等第43類服務上。  據了解,呂某于2018年11月15日針對涉案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經過審查,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裁定,認為涉案商标的申請注冊不構成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對其予以維持。  呂某不服這一裁定結果,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讀音上來說,“茶顔觀色”是對成語察言觀色諧音的使用,但是成語察言觀色偏向中性詞,從含義上來講,“茶顔觀色”并無任何貶損成語察言觀色的意蘊,涉案商标對其文字的改動使用在咖啡館等服務上不會對我國文化産生任何不良影響或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據此,法院認為涉案商标的申請注冊并未構成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駁回了呂某的訴訟請求。  呂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标标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該案中,涉案商标“茶顔觀色”與成語察言觀色呼叫相同,相關公衆容易将二者産生聯系,“茶顔觀色”系對成語察言觀色的不規範使用。如果涉案商标“茶顔觀色”作為商标使用,将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産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語言曆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對我國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最終,二審法院支持了呂某的部分上訴理由,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涉案裁定。(劉皓陽)

  行家點評

  沈 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法研究所研究人員:

商業領域的創新行為,不得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在商标領域中,如果允許不規範使用成語的标識進入消費市場流通,會在潛移默化中改變公衆認知,影響公衆正确理解和認識語言文字,長此以往不僅會導緻市場中低質量商标數量增加,更會對我國語言曆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發展産生消極影響。該案中,二審法院從标識使用後果出發,考慮到成語不規範使用在我國教育文化事業、語言曆史文化傳承等方面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最終判定涉案商标“茶顔觀色”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中的“不良影響”,主要是指對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秩序産生的消極、負面影響,适用該條款時,可以考慮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對于商标使用的合理規制不僅有利于市場競争秩序的穩定,其對我國文化建設的影響也不容小觑。對于市場中頻發的不規範使用成語及以低俗、負面諧音文字注冊商标等現象,應當在尊重企業意思自治、促進文化創新的基礎之上,強化對市場經濟與文化秩序良好發展的引導,通過對其中具有“不良影響”的标識予以打擊,引導商标發揮文化交流等積極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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