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君昨天在遼陽西路蔔蜂蓮花超市購物時買到了問題産品。“我買了一包江米條發現已經過期了,跟售貨員理論,沒想到對方說吃了沒事,最多給退換。我認為很不合理。” 點心過期給出“神回複” 小君告訴記者,他的兒子很喜歡吃江米條這一類的點心。因為天氣熱,擔心街邊小店的點心不新鮮,小君就來到蔔蜂蓮花超市購買了兩袋江米條。他覺得大超市的食品肯定沒問題,也沒仔細看就拿着到了收銀台。結賬後他掃了一眼江米條的保質期,發現已經過期了,他立即向售貨員提出了質疑。售貨員看了看日期後确定過期了,但同時表示這點心吃了應該沒事,如果小君覺得不好可以退換。 “天氣這麼熱,食品過期了怎麼還能賣?賣出了過期食品卻不拿着當回事,這太讓人氣憤了。”小君說。他随後到服務台交涉,服務台工作人員表示要找櫃台領導,但是卻遲遲找不來,同時又不給小君領導的聯系方式,而且給出的解決意見也是退換貨。着急回家的小君隻能離開了超市。記者随後查看小君的發票和商品後,發現其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而從小君同伴提供的視頻證據來看,過期食品确實是從超市内拿到收銀台付款的。 可以要求“退一賠十” 購買到過期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怎樣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曾将此類維權訴訟作為典型案例在2015年6月15日發布。2013年6月17日,消費者殷先生向武漢漢福超市支付251元,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食品外包裝載明的生産日期為2012年8月7日,保質期為10個月。購買後殷先生發現食品已過保質期,向該超市要求退貨無果後提起訴訟。兩審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判決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10倍賠償貨款2510元,賠償殷先生交通費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楊臨萍分析該案例認為,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屬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銷售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 昨天下午,小君也撥打了12345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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