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的工作時長,分為工作日、休息日(通常理解為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其中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而按《勞動法》第51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法定節假日
因此,除了雙休日加班費是2倍工資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是3倍工資外,二者另外一個區别是雖然勞動者都在休息,但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息,雙休日卻不是。
那遇到有法定節假日的月份(比如剛剛過去的2月份),工資應該怎樣發呢?知道了法定節假日屬于計薪日,那法定節假日是不是就可以按公式:月工資收入÷21.75×法定節假日天數計算工資呢,估計很多企業都是這麼算的,但這樣計算存在法律上的風險,遇到較真的員工可能面臨勞動争議訟累。
事實上21.75隻是一個全年平均數字,應用到具體的月份是存在偏差的。比如剛剛過去的2月份,算上春節法定假日3天(初一、初二、初三)計薪日,共有19個計薪日,按前述公式計算,對全勤員工沒區别,但對于那些沒有出全勤的員工,就存在差别了。
由于絕大多數勞動合同都是約定了月薪制,也就是每月的工資收入是固定的;而且财務薪酬人員本身也是按月計發工資,因此筆者認為正确的薪資計算辦法是:
将法定節假日和工作日相加得到當月計薪日累計天數。然後按公式:月工資收入÷當月計薪日天數×(員工當月出勤天數 法定節假日天數)計算工資,即便碰到有員工整月請事假,法定節假日也照樣發工資,實事求是、不占勞動者便宜,更不給以後留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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