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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責任劃分怎麼寫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5 12:41:44

排污責任劃分怎麼寫(達标排污造成損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1

達标排污造成損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環境報作者:元慶彥

Ⅰ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S市一家造紙廠設計流量較小的排污渠由于沉澱物堵塞導緻污水溢出,流入下遊Z某承包的魚塘,緻魚大量死亡。Z某将此事反映至S市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提取水樣後經監測,污水各項指标均不超标,屬達标排放。Z某就魚塘損失提出賠償,S市環保局進行了調解,但造紙廠堅持以排污達标為理由不承擔賠償責任。調解無果後,Z某一紙訴狀将造紙廠告向法院。經法院和環保部門共同努力,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并講解各項法律、法規,最終達成調解意見,造紙廠承擔了賠償責任,Z某撤訴,案件有了一個圓滿結局。

Ⅱ 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1.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适用什麼法?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責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造紙企業應承擔的是民事侵權責任。不過環保法雖然直接規定适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但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别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現行的環保單行法律關于環境侵權責任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還是有些不同。例如,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因此,關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在适用侵權責任法的時,如果遇到水污染防治法與侵權責任法規定不一緻時,還是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2.企業達标排污是否能免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在實踐中法律界對此存在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過去有的法律将“違法性”作為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之一,所以應當堅持。另一種意見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并未區分是否合法排污,而是不問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一律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即使污染者的排污行為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的要求,但是隻要造成損害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釋》采用了“無過錯原則”。因此,造紙企業以排污達标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得不到支持。

3.環境污染損害案件誰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明以下事實的證據材料: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權人的損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Z某應當提供有力證據證明造紙企業污水流入了自家魚塘,并因此至魚死亡,造成損害,二者之間具有關聯性。而損害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損害者能夠證明損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損害者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如果損害者能夠證明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責任。

最後應指出的是,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本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屬于特殊的訴訟時效。

Ⅲ 案件啟示

綜合以上可以看出:環境污染的行為人盡管達标排污,隻要從事排污行為并發生了危害後果的即應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達标排污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這意味着合法行為(如排污達标或繳納了排污費),隻要導緻了損害後果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可以免于承擔行政責任。通過本案也可以警示衆多的排污企業,即使合法達标排污也應加強管理,避免造成污染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單位:河北省沙河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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