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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争的法律武器,正确理解正當防衛的概念,将正當防衛這一法律武器運用到生活中,對捍衛我們的身體健康、财物和人身自由,具有重要的意義。
先看案例一和案例二:如何區分防衛行為和互相鬥毆行為
案例一:
2014年某日,陳工和陳妻在某水泥廠加班攪拌及運送混凝土。被害人周某、容某一、容某二、紀某四人飲酒後來到工地,見陳妻一人卸載混凝土,便上前言語調戲。陳工見狀,便生氣的叫四人離開,四人不予理會。
周某摸陳妻大腿,陳工遂與周某等人發生争吵。周某欲打陳工,被孫某拉開。周某又拿起鐵鏟,被孫某攔住扔掉,遂空手打陳工。
陳妻勸架,被周某推倒在地,遂哭。陳工心疼欲扶陳妻,周某、容某二、紀某便沖過來對陳工拳打腳踢。陳工邊退邊拳腳還擊。容某二、紀某遂用鐵管擊打陳工頭部,因陳工頭部戴有安全帽,遂滑落至陳工肩膀,擊傷陳工。
後陳工邊護住陳妻邊用刀刃長約6厘米小刀胡亂揮舞,緻榮某二、周某、紀某三人及從遠處跑來拉架的劉某受傷。
待陳工工友聞聲而至後,四人遂走,邊逃邊用石頭、酒瓶砸向陳工。容某二跑到工地地下室,因失血過多死亡。經鑒定,周某傷情為輕傷二級,紀某、拉架劉某、陳某均屬輕微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依法适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應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本案中,陳工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嚴重結果,但陳工的行為屬于防衛行為還是互相鬥毆行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嚴格區分。
根據《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9條:相互鬥毆與正當防衛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準确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一緻原則,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确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具體到本案中,即陳工不僅要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對方的行為,還要在主觀上具有傷害對方的故意,才可能構成“互相鬥毆的故意傷害行為”。綜合本案案發起因,陳工無過錯;考量陳工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陳工無過錯。 因此本案中,陳工并不具有“互相鬥毆行為”中要求的傷害對方的主觀故意,陳工的行為不是互相鬥毆行為,陳工的行為屬于對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主客觀相一緻原則。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五個,必須同時符合這五個條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1、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 3、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4、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5、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本案經一審法院判決、二審法院裁定,認為:被害人容某二等人酒後滋事,調戲陳工妻子,辱罵陳工,不聽勸阻,使用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兇器毆打陳工。陳工在被毆打時,持小刀還擊,緻容某二死亡、周某輕傷、紀某輕微傷,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在一般互相鬥毆的案件中,有的加害人在被害人主動引發糾紛後,采取言語上的刺激、挑釁等“積極應戰”的方式,對矛盾沖突的升級具有過錯,即便對方先動了手,加害人再予以還擊也無法排除其本身的“故意傷害”的意圖,使防衛意圖不明顯。按照《正當防衛指導意見》規定:應準确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行為具有根本不同的屬性,但二者在外觀上都容易造成對對方的損害,其外觀表現具有相似性,要準确區分二者往往并不容易。
案例二
被告石某與被害人李某共同租住于某小區同一棟樓的五樓和四樓。因石某家中經常發出噪音影響到李某休息,李某曾多次與石某交涉并通過房東提醒過石某。某日,李某與朋友飲酒聚餐後回到家中,于當晚22時再次受到石某家中噪音影響,遂上樓敲石某家門。石某開門後,二人即發生争吵,後發生肢體沖突。石妻遂行至二人中間進行勸阻,其欲将李某推出門外。李某遂用拳頭毆打石妻頭面部,石某見狀,便用一空啤酒瓶擊打李某頭部至李某受傷。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李某于當日淩晨死亡。經鑒定,李某死于左頂颞部受鈍性外力作用緻嚴重顱腦損傷,其受傷當晚的飲酒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顱内出血。
辯護人認為石某行為構成防衛過當。公訴人認為石某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石某與李某先是發生語言沖突,後又發展為肢體沖突。在當時情境下,石某在明知對方身份和動機,其并不會造成已方嚴重危險的情況下,仍積極應戰,實施了互相毆打的行為。其間雖有石妻參與,但石某防衛意圖不明顯,其具有傷害故意,雙方系互毆行為,石某不構成防衛過當。
根據《正當防衛指導意見》,應準确界分防衛行為與互相鬥毆行為,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綜合案件起因、沖突升級過錯等情節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在因瑣事發生争執後,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的,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的,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然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可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本案中,抛開石妻因素,石某的行為并不能與互毆行為相脫離,其并未克制自身行為、沒有積極避免沖突,對雙方矛盾沖突的升級具有過錯。在本案中,因有證據證明石妻參與到二人中間确系拉架行為,石妻為受害者,對于石妻來說,李某的毆打行為确系“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此石某為了避免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啤酒瓶擊打他人要害部位的,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但根據《正當防衛指導意見》規定, 防衛行為不能濫用。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緻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在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時,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緻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本案人民法院最終認為,被告人石某為了使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啤酒瓶擊打他人要害部位,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石某的行為雖然具有防衛性質,其行為卻造成一人死亡,系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系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綜合案件起因等各項因素,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
案例三,中途參與的“幫手”的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案例三:
劉某與孫某因生活瑣事相互打鬥,劉子在得知其父親與他人發生沖突後趕往事發地點。當劉子到達時,劉某已經停止了與孫某的打鬥。後劉某與孫某再次發生打鬥,劉子發現後遂持軟管沖向孫某,并用軟管對孫某上半身進行攻擊,後三人被在場群衆拉開。經鑒定,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傷。
本案為一起行政複議案件中有關刑事部分的内容。本案争議焦點為,劉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行為。
在本案中,劉某和孫某是因生活瑣事互相打鬥,雙方均有傷害對方的意圖,其二人是互相鬥毆行為,在性質上均屬于不法侵害行為,按照通說觀點,在此情況下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而此時劉子參與到互相鬥毆中來,其主觀目的并不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和平息事态,而是充當了其父親的幫手,劉子的行為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看,都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按照《正當防衛指導意見》規定:對于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本案人民法院最終認為,劉子認為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不能成立。
結語: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互相鬥毆行為與正當防衛行為在外觀上難以區分,當遭遇不法侵害時,要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争,但也要注意限度條件和時間條件,防止防衛過當。當遭遇日常糾紛瑣事時,應依法、理性,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避免矛盾與沖突,減少各方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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