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明星代言廣告又集體翻車了。先是知名女星章子怡、陳數投資并代言的網紅燕窩品牌“小仙炖”因虛假宣傳,被北京有關部門罰款20萬。緊接着女星馬伊琍又發布道歉聲明,因為她代言的網紅奶茶“茶芝蘭”涉嫌犯罪,犯罪團夥被上海警方端掉。“茶芝蘭”雇人當托排隊,營造生意火爆假象,吸引投資人加盟,騙加盟費,涉案金額高達7億元。目前馬伊琍已經跟“茶芝蘭”解約。
代言的産品翻車,明星該不該擔責。當然要承擔連帶責任。從情理上說,明星代言,不是公益活動,也不是文藝活動,更不是拍電影,不允許藝術化,更不允許合理想像,當然也不允許誇大其詞。明星代言實質上是一種商業活動,明星在代言的時候以及廣告播出的時候,就是一種商業行為。
從法理上說,2015年我國新修訂的《廣告法》首次引入了“廣告薦證者”法律概念。簡而言之,自己用了才能說好。比如自己沒有用過某種品牌的化妝品,就不能在廣告中說其效果好;自己沒給自家孩子吃過某個牌子的奶粉,不能在廣告中向其他消費者推薦。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将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看明星該不該擔責,需要明确代言人本人是否使用過産品,是否盡到審查義務。在美國,絕大多數名人明星對美容産品、保健品及藥物廣告都敬而遠之,因為這些産品容易出問題。但是部分中國明星,隻要錢到位,不管不顧。比如小仙炖燕窩,章子怡、陳數會拿着産品去審查真正的含量嗎?馬伊琍在聲明中倒是說,做到了審查,但不夠長期、全面、細緻。這種表态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僞。
你都沒用過或者沒盡到審查義務,那代言的本質就是在說謊。翻車後,明星的表現無非就是兩點:一是發表聲明道歉,承諾協助解決問題,這些年大量網貸平台爆雷,汪涵、杜海濤這些明星都是這麼處理;二,冷卻處理,不聞不問。瓜子二手車涉嫌虛假廣告一案,代言人孫紅雷至今也沒有出面表态。
大家不覺得哪裡奇怪嗎?是不是沒有一個明星受到過連帶責任處理。這正常嗎?當然不正常。就比如代言網貸平台,不差錢的明星會用到這種金融服務嗎?沒用過就大言不慚的代言說它好,明顯違反了《廣告法》,可我沒看到哪位明星承擔了連帶責任。
很明顯,當前對代言虛假廣告、問題産品的的懲戒力度不夠,難以形成威懾作用。期待相關部門重拳整治這一行業亂象,因為投資人受明星代言入坑,傾家蕩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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