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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承擔30%責任的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06:32:31

雇員承擔30%責任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發文字号 法釋〔2003〕20号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緻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雇員承擔30%責任的案例?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雇員承擔30%責任的案例(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别)1

雇員承擔30%責任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發文字号 法釋〔2003〕20号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緻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内的生産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内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發文字号 法釋〔2003〕20号已經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号修改,其中 原法釋〔2003〕20号的第九條已經被删除。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桂民申2401号判決書

本院經審查認為,所謂勞務關系即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因為提供勞動服務而成就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本身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法律沒有對其有一個明确的定義。而對于雇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對雇傭活動進行了定義,即指“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内的生産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在此行為活動中産生的關系即為雇傭關系。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隻是在不同的語鏡下的用詞,兩者的含義是相同的。——(2018)桂民申2401号判決書

總結:在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二者的含義相同,也即,存在勞務關系,亦即雇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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