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原則?近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其中關于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倍受人們矚目那麼“一戶一宅”到底怎麼界定?又該如何落實?,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原則?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近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其中關于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倍受人們矚目。那麼“一戶一宅”到底怎麼界定?又該如何落實?
通知規定: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标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将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标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什麼才算一戶?多大才算一宅?”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這對宅基地的面積有了限定,就是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為準。各地情況不一定,宅基地的标準也不同,農民朋友要想知道自己的宅基地是否超标,可以了解一下當地的标準規定是多少。
但是,對于”一戶“指的什麼?通知中并沒有具體規定。參照各地實際操作:"戶"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戶口且享受集體資産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這樣說不便于大家理解,也有些不太明确,網絡上也有這樣解釋的:農村的居民戶,戶數及人口由公安部門登記的戶籍為準,但對于村民分戶建房和‘’一戶一宅‘’的認定,國土管理部門對‘’戶‘’的認定另外又有所規定。農戶隻有一個子女,在村隻有一處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立戶,認定為一戶。農戶有兩個以上的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可以單獨立戶。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應随成年子女,不得單獨立戶。農戶有兩個以上子女,但隻有一個兒子,父母和兒子不能另行分戶。
因為在農村,有一個人一個戶口本的,還有一家幾口人一個戶口本的,甚至還有多個子女結婚成家後仍然與父母一個戶口本的,如果按照共同一個戶口本就稱為一戶,照這樣來區分一戶一宅,似乎也不利于解決農村宅基地的現有矛盾。這又該怎麼辦呢?
對于急需宅基地的,怎麼辦呢?通知中也有相關規定,如:在尊重農民意願并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于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産業發展。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産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農業農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過制定宅基地轉讓示範合同等方式,引導規範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後,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相信這個通知的出台,農村宅基地問題能得到較好地解決。農民朋友都能安居樂業,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來源:三農大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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