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祁詩
這兩天,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的消息引發輿論場廣泛的讨論。江蘇高院發布的消息顯示,經檢索裁判文書網,2018年以來,全國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為證據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顯。
這個數據引發廣泛關注,不少人對此感到驚訝。但其實,在互聯網時代,表情符号成為“呈堂證供”這樣的事情似乎也算理所應當。畢竟,作為一種人際交流過程中的表達方式,表情符号在日常溝通過程中本就代表着一定的含義,也承載着信息傳播的功能。
而在具體的人際交流場景之中,表情符号的本質還是一種語言表達,況且,表情符号的誕生過程也是新符号文本的創造過程。從這個角度去看,互聯網時代,表情符号成為“呈堂證供”這件事似乎也就變得不難理解了。
當然,誠如江蘇高院在文章中所說的那樣,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讀具有較強主觀性,缺乏統一标準,法院難以精準“翻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雖然表情符号作為一種表達形式,可以作為“呈堂證供”,但在具體實踐的過程中,相關方面依然需要審慎地去看待。
在法庭具體的審判場景之中,對涉及表情符号的具體對話場景更要具體分析。包括對表情符号在具體場景之中内涵的延展以及所要表達含義的解讀,都要為雙方留出充分的質證時間,以保障表情符号作為“呈堂證供的公平性”。
表情符号所表達含義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樣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比如“OK”這個符号,當對方回複這個表情符号之時,有的人會理解成“可以”,有的可能就會理解成“看到了”,二者相差的意思比較大。另一個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微信中的“笑臉”表情,在不同年齡段的人群之中就代表着不同的意思,對于很多父母輩而言,可能就代表的是“開心”,但在很多Z世代的年輕人看來,代表的或許就是“不滿”。
在具體的案件之中,表情符号的這些特征顯然需要被充分考慮,并根據具體語境予以抉擇。當然,考慮到表情符号所傳達語義的模糊性,公衆在一些正式的、涉及雙方利益糾葛的溝通中顯然需要慎之又慎,不妨以可以精準表達含義的純文本表達為主,表情符号予以輔助表達情緒即可,尤其是在一些關鍵性的環節之中。
但即便如此,一個值得重視的現實是,在互聯網語境之中,人們已經不可避免地會在日常交流中運用到表情符号。從20世紀80年代法爾曼教授提議用“:-)”來表示“笑臉”,到後續短信文本中的“顔文字”,再到如今可自定義的表情符号。這些依托于新媒介而衍生的新的表達方式逐漸進入到人們的日常交流之中,并占據重要位置。
廣東發生過類似的案件。房東問租客是否加租,租客回複了一個☀,導緻雙方對加租意願的理解産生分歧。
這讓人們的日常語言表達變得更為豐富和多樣。某種程度上而言,這其實也是一種新語言形式的創造——人們借助新媒介,讓表達方式更加豐富和多元,而在“共通的意義空間”之中,人們也可以理解這樣的表達方式。公衆也在一次次創造的過程中獲得共識,認同這樣的表達方式,表情符号成為“呈堂證供”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就此去看,表情符号成為“呈堂證供”也代表着一個明顯的趨勢,那就是随着新媒介的出現,“新語言”“新表達方式”的出現已經是不可避免的了,也因此,在未來一段時間内,表情符号成為“呈堂證供”的案例可能并不少見,成為常态也不是不可能。從這個層面去看,人們或許需要進一步達成相應的共識,注重日常工作生活交流場景之中表情符号的運用,不至于讓這種新的表達方式産生模糊性的内涵,以至于在産生糾紛時變得很難“翻譯”。
文字:祁詩
圖片:網絡
朗誦:王茜
責編:王子墨
編輯:張雪瑜 孫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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