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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在民事活動中的意義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7 22:00:44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對具有交易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确立的基本準則,不适用身份法律關系中。它是将誠實信用的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吸收到商業交易活動,約束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行為人誠實守信,信守承諾。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依誠信方法履行。由于誠實信用原則功能在實踐中的凸顯,誠實信用原則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 所有具體的民事立法均不得違反該原則或對該原則有所保留。

誠實信用在民事活動中的意義(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作用)1

誠信原則的基本功能是确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則、為解釋法律和合同确定準則,填補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依據誠信原則衡平當事人的利益沖突。由于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法律的基本原則而不能直接适用,實踐中,對違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按照具體案件情形認定承擔不同的責任方式。

誠實信用在民事活動中的意義(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作用)2

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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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861号民事判決中認為,一審法院從誠實信用以及公平原則等角度出發,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尤其是預約合同的相關約定以及當事人對相關條款的信賴,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過錯程度以及合理成本支出等因素以及可預見規則、損益相抵規則,在信賴利益損失的範圍之内,參考《協議書》有關違約條款的約定,酌情認定藝達發展公司的損失為216萬元,并無不當,亦符合藝達發展公司在訂立《協議書》《補充協議》時對整個交易收益預測及風險評估後所形成的合理期待。

誠實信用在民事活動中的意義(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作用)4

二、房屋買賣合同中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

1.當集體土地上房屋出售後遇房屋價格上漲,出賣方以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為由起訴合同無效實踐做法

【案例2】經由買賣雙方家庭成員共同簽章确認下的買賣合同有效,且實際居住多年,法院以判決确認的形式給予買受人物權權利資格

原告曹某與第三人李某為夫妻關系,2006年12月28日第三人李某與被告黃某簽訂房屋《絕賣房契》,原、被告及第三人李某、李某之子和兒媳在協議上簽名捺手印,原告曹某由第三人李某代簽名,原告曹某捺手印。鄰居數人在場作為證人簽名捺手印。之後,被告黃某按約将購房款支付第三人李某,第三人李某将《絕賣房契》中約定的建築物及附屬物、土地使用權證原件交付被告黃某。被告黃某于2006年12月搬入居住使用至今居住長達十餘年,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現原告以該房屋買賣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确認被告曹某與第三人李某于2006年12月28日簽訂的絕賣房契(房産轉讓合同)無效,并将房産返還給原告。

一審法院經認為,法律禁止權利人買賣或者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并不禁止權利人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絕賣房契》系雙方自願簽訂,意思表示真實,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在訟争房屋已長期、穩定地占有、使用,應維護當事人現有生活狀态的穩定、和諧,原告主張《絕賣房契》無效的行為違背了民法倡導的誠實信用原則,據此,對原告要求确認《絕賣房契》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後原告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主要的争議焦點是非本村村民可否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1)從合同本身來說。從目前的法律及國家有關規定來看,除以行政規範性文件明确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外,尚未對非本村村民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情形作出明确規定。

本案中,被上訴人黃某亦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06年其購買本案訟争房後一直居住管業使用至今已達10年之久,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并未提出任何異議而采取了默認的态度,該買賣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從當事人權益保護來看,我國法律雖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得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立法本意來說是為了保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保障農民基本的居住權。從民法基本原則來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已成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它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誠實不欺。本案中,上訴人自願與被上訴人簽訂買賣協議,被上訴人也支付了合理的對價,現上訴人因征拆房屋價值上漲而主張合同無效,其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主張《絕賣房契》無效及要求返還房屋,不予支持。

誠實信用在民事活動中的意義(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作用)5

2、夫妻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另一方起訴确認合同無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終6404号民事判決認為,誠實信用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原則。被告及第三人作為夫妻,房屋買賣作為夫妻生活中的重大事項,第三人對此毫不知情違背常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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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誠信原則不被允許濫用和擴大解釋

合同法屬于私法性質,遵循的是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一方面要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另一方面也要對不正當競争進行限制。在無法通過具體法律規則恒平雙方利益時,誠實信用原則往往又成為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誠實信用原則對債權債務關系的規則具有填補性的意義,正因為誠實信用具有在私法、填補環境意義上的使用價值,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采用需要具有較高的适用标準,不應過于強化其作用而淡化合同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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