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可以變更投保人麼?筆者在工作上經常遇到部分鬧離婚的夫妻來咨詢:婚内給孩子購買的保單,随着夫妻離異及孩子撫養權的判定,孩子的保單架構誰有權利變更?通俗講,就是夫妻離異誰有權更改孩子保單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今天,筆者就用一個案例跟大家聊一聊這個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夫妻之間可以變更投保人麼?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筆者在工作上經常遇到部分鬧離婚的夫妻來咨詢:婚内給孩子購買的保單,随着夫妻離異及孩子撫養權的判定,孩子的保單架構誰有權利變更?通俗講,就是夫妻離異誰有權更改孩子保單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今天,筆者就用一個案例跟大家聊一聊這個問題。
原告曹先生與被告艾女士原來是一對夫妻,婚後生育了一個兒子曹小唐。2011年10月,被告艾女士作為投保人,以婚生子曹小唐為被保險人,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合同約定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曹小唐,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艾女士。2017年5月,原告曹先生與被告艾女士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由原告曹先生撫養,被告艾女士不負擔撫養費。但是雙方卻未就兒子曹小唐人身保單續交保費問題及投保人、受益人變更問題等進行明确約定。
離婚後,曹先生帶着兒子生活才發現,兒子的保單自己管不了,經多次與被告艾女士協商更改保單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被艾女士拒絕了。無奈之下,曹先生将艾女士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兒子曹小唐在平安人壽的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變更手續;如被告不配合辦理則判令原被告按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各一半分割财産。
此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艾女士作為投保人,以婚生子曹小唐為被保險人與平安人壽簽訂了保險合同,合同當事人享有變更投保人、受益人的權利,原告曹先生并非保險合同當事人,其主張變更投保人、受益人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法院還認為,因該保險合同尚未解除,不能确定對應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對曹先生主張分割保險合同現金價值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曹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内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另外,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從上述案例和法律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雖然艾女士為兒子投保的錢是用夫妻共同财産開支的,但曹先生并非保險合同中的當事人一方,在以未成年的孩子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中,隻有投保人才有權利與保險公司協商變更合同内容和變更投保人、受益人。您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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