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财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2017年11月4日通過,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至此,會計從業考試取消塵埃落定,會計從業考試退出了會計曆史舞台。以下為《會計法》内容:
将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修改為:“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因有提供虛假财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隐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财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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