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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小孩高空抛物砸壞停車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1-15 17:15:31

日前,常熟某小區一輛市值近百萬元的轎車,被一個廢棄的鎖芯砸中,前擋風玻璃及引擎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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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走訪排查時,有家長主動表示可能是家裡孩子所為。在監護人全程陪同下,7歲的肇事男孩來到派出所,接受了民警的當面調查,并承認抛物行為。經過警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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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

延伸閱讀 《民法典》讓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治理高空抛物,涉及從預防、監管到救濟等諸多責任主體。事實上,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侵權責任法》對此也有規定:在無法确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建築物使用人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麼就要與其他可能的加害建築物使用人共同給予補償。如此立法,考量的重點在于對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對公共安全的保障。一方面,通過集體補償,讓受害人遭受的損失與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複;另一方面,通過對“不利益”的法律施加,也是倒逼所有建築物的使用人提高警惕,以期預防損害的發生。然而,當社會對法律規制的期待與現行規定存在差距時,就需要用更多維的權責體系規則來實現立法本旨。

在這方面,《民法典》明确提出“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明确了高空抛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為,進而以更加周延的權責劃分,對種種現實問題作出了針對性回應。

其一,對追償規則及時補充。無論是《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的均是補償責任,而非侵權責任。因為,真正的侵權人并未查明,為他人的侵權行為埋單,實際上是承擔了一種道義責任。而根據民法“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念,一旦實際侵權人出現,就必須對其侵權行為負責。此時,因受害人已經通過建築物的使用人的補償而獲得救濟,那麼自然應當允許建築物使用人向侵權人進行追償。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對某些心懷僥幸者的極強警示。

其二,對安保義務充分明确。《民法典》為諸如物業公司等建築物管理人課以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樣的立法考量,一方面在于建築物管理機構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賠償能力,理應負有更高的注意保障義務;另一方面,建築物管理機構從建築物本身取得收益,讓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符合利益均衡理念。

其三,對調查職責進行強調。高空抛擲物緻人損害案件的處理之引發諸多質疑,往往在于無法查清侵權人。《民法典》将公安等機關的調查作為其工作職責加以規定,目的就是借助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的調查取證,盡可能在案件辦理中确定侵權人,也讓法院在案件事實查明中獲得更多證據保障。

可以說,《民法典》改變了《侵權責任法》的二元責任體系,在兼顧法理與情理、體系價值與個案公正、規則建構與社會現實之間尋找到了新的平衡點,讓高空抛物緻人損害責任承擔的規則更加細化完善。着眼長遠,根治高空抛物需要法律劃出紅線,更考驗着治理智慧。我們期待,以《民法典》為契機,各方承擔起應有責任,共同守護市民“頭頂上的安全”。

(原标題:7歲男孩高空抛鎖砸壞百萬豪車)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看看新聞、人民日報、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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