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已經算是職場上的“常規操作”了,對于公司而言,隻要按照流程進行處理就基本上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往往會有這麼一類人,他們的離職方式讓HR感到頭大…這類人的離職方式就是“自動離職”…
員工擅自離職,公司有權不發工資麼,如果該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賠償?
今天,高瞻法務就跟大家聊聊“員工離職”那些事~
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自動離職,公司還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嗎?支付工資的标準是什麼?
如果員工正常申請離職,即便公司不批準,30天後依舊可以正常離職,公司得照常發放工資。
如果是沒打招呼擅自離職,工資依然照發,但是公司可以依法扣掉不超過20%的工資。
如果沒打招呼擅自離職,員工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勞動者單方面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離職的話,如果這一行為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是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
怎樣算是“打過招呼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離職需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司,試用期的話則是3天。
這也就決定了勞動者不能想走就走,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就擅自離職的話,很有可能要承擔因擅自離職而給公司的經濟損失。
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直接離職?
如果員工所在的單位存在符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工資、未依法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那麼員工就可以直接通過郵遞的方式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公司,這種情況無需履行提前30天告知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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