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1年第15期)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市12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将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幹黃花菜
(一)抽檢基本信息。泗洪縣世紀華聯超市時代城加盟店銷售的幹黃花菜(生産日期:2021-08-22),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普研(上海)标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泗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泗洪縣世紀華聯超市時代城加盟店共購進該批次幹黃花菜10公斤,已全部售完(含抽檢購樣),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泗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所得160元,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二、招牌蠶豆(牛肉味)
(一)抽檢基本信息。蘇果超市(宿遷)有限公司泗洪青陽店銷售的标稱開封市雙紅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招牌蠶豆(牛肉味)(生産日期:2020-12-28),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連雲港市質量技術綜合檢驗檢測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泗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蘇果超市(宿遷)有限公司泗洪青陽店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32盒,至該局送達檢測報告時,該店已售出21盒,損耗1盒,該局現場扣押10盒。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泗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沒收非法所得96.6元,罰款9000元的處罰決定。
三、粉條
(一)抽檢基本信息。2021年9月15日,普研(上海)标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泗陽縣衆興鎮家得福超市銷售的粉條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粉條鋁殘留量(幹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泗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該超市共購進同批次粉條10公斤,至送達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泗陽縣衆興鎮家得福超市經營不合格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泗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5.6元,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泗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責令改正和警告的處罰決定。
四、原味熟黑花生
(一)抽檢基本信息。2021年7月9日,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對江蘇百年蘇花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生産的“原味熟黑花生”進行網絡抽樣檢驗(生産日期:2021-06-30),經檢驗該批次花生黴菌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情況。泗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該公司共生産同批次花生13公斤,主要銷售方式為網絡訂單式銷售,至送達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江蘇百年蘇花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生産不合格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泗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12元,罰款30000元的處罰決定。
五、油條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梁振快餐店現制現售的油條,鋁的殘留量(幹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要求。檢驗機構為南京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梁振快餐店銷售的油條為現制現售食品,至送達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
六、梭子蟹
(一)抽檢基本信息。沭陽縣沭城七号碼頭水産品批發部經營的梭子蟹,镉(以Cd 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江蘇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沭陽縣沭城七号碼頭水産品批發部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6.5kg,至送達檢驗報告時,該批次梭子蟹已全部銷售完畢(含抽檢買樣2.6kg),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2.5元,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七、香酥麻花(油炸類糕點)
(一)抽檢基本信息。沭陽縣胡集鎮吉百隆超市從沭陽縣紮下鎮佳達望食品廠購進并銷售的香酥麻花(油炸類糕點),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江蘇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沭陽縣胡集鎮吉百隆超市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36盒(500 克/盒),至送達檢驗報告時,該批次香酥麻花(油炸類糕點)已全部銷售完畢(含抽檢買樣8盒),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免予處罰的決定。
八、生姜
(一)抽檢基本信息。沭陽縣城北市場金立權從沭陽批發市場購進并銷售的生姜(購進日期: 2021-10-15),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南京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沭陽縣城北市場金立權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3kg,至送達檢驗報告時,該批生姜已全部銷售完畢(含抽檢買樣2.279kg),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元,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九、生姜
(一)抽檢基本信息。沭陽楊徐梅蔬菜店銷售的從沭陽批發市場購進的生姜(購進日期:2021-10-15),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南京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沭陽楊徐梅蔬菜店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3kg,至送達檢驗報告時,該批生姜已全部銷售完畢(含抽檢買樣2.255kg),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元,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十、香酥雞爪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遷市南方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香酥雞爪(生産日期:2021-05-16),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檢驗機構為中檢科(上海)測試技術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遷市南方食品有限公司共生産該批次不合格香酥雞爪36箱,共計召回32箱不合格産品,其餘産品因已被經銷商售出,未能實際召回。2021年7月9日,在該局監督下,當事人将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銷毀。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生産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80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十一、海藍之夢酒(1986)
(一)抽檢基本信息。東海縣牛山鼎祥超市銷售的标稱宿遷市洋河鎮佳釀酒業有限公司2014年8月8日生産的海藍之夢酒(1986),酒精度項目不符合 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檢驗機構為宿遷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二)風險控制情況。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 宿遷市洋河鎮佳釀酒業有限公司共生産該批次不合格白酒200箱(6瓶/箱,500ml/瓶),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産品為7年前産品,已全部銷售,采取召回措施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鑒于不合格白酒是當事人2014年8月8日生産并銷售的産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内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十二、巴旦木夾心海苔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遷金鷹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銷售的标稱連雲港小巢海洋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28日生産的巴旦木夾心海苔,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 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藻類及其制品》要求。檢驗機構為連雲港市質量技術綜合檢驗檢測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遷金鷹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巴旦木夾心海苔40罐(40g/罐),已銷售34罐(含抽檢購樣),該局現場封存6罐。當事人發布召回公告,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巴旦木夾心海苔6罐,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一審:許莉
二審:湯娟
終審: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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