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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小技巧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1-04 11:49:21

辭退員工小技巧(一天一個辭退員工)1

近期,小編看到不少職工被非法解雇的案例:因為年齡未滿24歲、因為沒有領群紅包、因為請病假“超時”、因為流産後婉拒出差。這些辭退理由一個比一個離譜,讓人不禁握緊了小拳拳…

下面小編帶大家回顧一下這些經典案例。當自身權益被侵害時,希望你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1 應屆生因超24歲被解約

“同學您好,您與我司簽的三方協議送于省公司審核。審核結果為超齡,違反本科應屆畢業生不超過24周歲的文件說明,故我司需要跟您解除三方協議,請您知曉。”

“……”

案件還原

據應屆生何同學反映,她出生于1998年2月,今年剛滿24歲,通過去年秋招與中國聯通河源分公司簽訂“三方協議”,近日被告知因内部規定,年齡超24歲需要解約。

何同學稱,簽三方協議前都經過背調審核,現在突然說本科應屆生年齡不能超過24歲,令她非常不解。目前分公司有6人因年齡問題被解約,失去應屆生身份,也找不到工作。

27日中午,中國聯通廣東省分公司發布通報稱,廣東聯通就河源分公司“應屆生畢業因年齡問題被解約”一事在網上引起相關讨論以及給相關同學造成的困擾表示誠摯的歉意。

辭退員工小技巧(一天一個辭退員工)2

小編有話說

臨近畢業被毀約的案例近期頻繁出現,尤其本案中的企業居然使用了如此“荒唐”的理由,實在令人不解。

企業毀約成本非常低,但是對應屆生來說,在2022最“卷”畢業季收到毀約消息幾乎是“滅頂之災”。如遇類似情況,可以這麼維權:

1、收集證據,需要保留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産生糾紛前後相關的聊天記錄

2、如果三方協議的違約金額低于實際損失,可以向違約公司主張額外賠償

3、學校也是三方協議的一方,學生可以請求學校協助處理

02 因沒領“複工紅包”被“自動離職”

“你為什麼沒有領取群裡的複工紅包?”

“老闆,當時我手機掉水裡了,沒收到消息。”

“你被解雇了,以後不用來了。”

“?”

案件還原

楊某某自2008年進入某公司工作。2020年春節假期剛過不久,該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内發出紅包,并通知員工将于3月1日正常上班。

群聊裡大部分員工領取了紅包并回複“收到”,楊某某亦在該微信工作群中,但因手機落水受損并未收到相關信息。再加上疫情管控嚴格,楊某某無法出入其所居住的村屯,期間一直沒收到公司到任何通知。直至事後才從其他途徑得知複工消息,趕到單位時卻被告知已按其自動離職處理。

法院判了:

确認楊某某與某公司自2008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依法判決該公司向楊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0030.8元。

小編有話說

不可否認,疫情之下,許多勞動關系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這時雙方都應給予更多的理解并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定能避免很多問題,實在扛不住了,也能“好聚好散”。

03 員工連上29天班 請病假“超時”被辭退

“老闆,剛好明天周六,我想請個假,最近肩關節疼痛要回成都治療,工作我可以先交接給小明。”

“快去快回,周六下午或者周日必須回到單位。”

“我已經連續上班29天了,周一一定回來上班。”

“周日不回來就再也别回了。”

“……”

案件還原

嚴某入職後一連上班29天,請假看病卻被要求周日必須到崗,周一到崗後惹來領導不滿,雙方争吵。男子最終被公司以未通過試用期為由辭退。

在勞動仲裁過程中,該勞務公司私自更改合同,主張勞動合同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但嚴某某卻主張自己沒有收到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原件),隻有手機照片,其中關于試用期的内容是公司擅自篡改的。

法院判了:

公司方私自更改合同無效,需補齊嚴某工資差額8609元,并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7500元。

小編有話說

連續29天上班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私自篡改合同,這公司可真“刑”!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中相對強勢的一方,應依法用工、誠實守信,尊重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若公司摒棄最基本的誠信,員工凝聚力也将一擊即潰。最終得不償失的隻有boss。

04 員工流産後拒絕連續出差被解雇

“下周需要你去一趟青海出差2個月。”

“老闆,我上周剛流産,身體還比較虛弱,暫時無法出差。”

“好吧,青海我先安排别人去。不過8天後你還是需要去一趟江西。”

“……”

案件還原

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的蘇女士結束流産假返崗上班後,領導連續三次安排其去青海、廣西、江西等地長期出差,蘇女士以身體需要繼續治療不适宜出差、出差時間較長無法照顧家中年幼的孩子為由予以婉拒。之後該公司以蘇女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法院判了:

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依據不足,屬違法解除,其應當依法向蘇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小編有話說

本案中,勞動者因流産等原因出現階段性的身體特殊情況,造成其短期内不适宜異地出差,在此情況下公司在無法證明安排蘇女士異地出差具有必要性的前提下,屢次派遣其長期出差的行為欠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依據不足,屬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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