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停車位産權歸屬文件?前幾天,一位久不聯絡的同學突然打來電話,說自己家所在小區的地面固定車位要被“搶”走了,讓我給想想對策仔細詢問後得知他所居住的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物業公司從小區建成就提供服務至今,小區的車位都是物業自行在道路兩側或一側施劃的,并且與部分業主簽了停車位租賃協議一開始,業主停車需求還不是很大,所以矛盾就沒暴露出來,漸漸地,越來越多的業主都買了車,車位就有點捉襟見肘了沒有車位的業主鬧着要将車位流動起來,讓所有有車的業主都有權利停車但原先“有車位”的業主就不幹了,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樓盤停車位産權歸屬文件?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前幾天,一位久不聯絡的同學突然打來電話,說自己家所在小區的地面固定車位要被“搶”走了,讓我給想想對策。仔細詢問後得知他所居住的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物業公司從小區建成就提供服務至今,小區的車位都是物業自行在道路兩側或一側施劃的,并且與部分業主簽了停車位租賃協議。一開始,業主停車需求還不是很大,所以矛盾就沒暴露出來,漸漸地,越來越多的業主都買了車,車位就有點捉襟見肘了。沒有車位的業主鬧着要将車位流動起來,讓所有有車的業主都有權利停車。但原先“有車位”的業主就不幹了。
其實,這種情況還真挺普遍的。車位權屬到底歸誰?到底誰有權利使用?
現行法律如何規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内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的車位。”
可見,《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沿襲了此前《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将地面車位簡單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規劃内的車位”,第二類是“規劃之外占用共有部分的車位”。
有一種車位隻歸全體業主所有我們先來讨論,第二類“規劃之外占用共有部分的車位”,這一類是相對争議不大的。
如果根據查閱規劃圖紙資料,發現有一部分車位,實際上按規劃許可或用途,并不是車位,而是道路、公共綠地等等,那麼像這樣的一些車位就屬于第二類的車位。他們就屬于業主共有,而不屬于開發商。開發商、物業公司都沒有權利決定怎麼樣管理、使用、收費,不能自行決定将其“出租”給一部分業主。物業公司隻有在經過業主共同決定授權後,才取得“停車管理”或“停車服務”的權利。這部分車位的使用管理事項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當然,有的開發商很“聰明”,我在賣房子與小業主簽合同時,就提前約定好,對于那些本不屬于自己的車位,約定了開發商享有這樣那樣的權利,甚至直接約定歸開發商所有,有的授權給前期物業對外出租等等。這樣能改變權屬嗎?
不能。本來就屬于業主共有的設施、場地,是不能通過雙方的這種約定來改變權屬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起訴要求相關當事人移交車位、返還收益。
“規劃内車位”的歸屬權,司法實踐争議較大然後,再讨論第一類“規劃内的車位”,即通過規劃建設、經過竣工驗收的地面/露天停車位。對這類車位的權屬,不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司法實踐中争議非常大。
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開發商有所有權,從法律規定的文義來看,也是這樣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這類車位不能辦理産權登記,不能被認定為專有部分,就屬于業主共有的。反之,如果能夠辦理産權登記,可以被認定為專有部分,就承認開發商對這部分車位的權屬。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賣、可以贈、可以租,也就是說,開發商可以處分,如果選擇不賣,他是有所有權的。從不同角度理解,都有其道理所在,兩種觀點目前也難以融合。因此由“規劃内車位”歸屬權争議引發的訴訟,業主一方和開發商一方都存在一定的勝訴空間。
總之,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權屬曆來是車位糾紛的高發問題。像我同學的小區的車位到底屬于哪一類車位以及它的權屬如何界定,還需要再調查了解小區相關的規劃、分攤、産權登記等情況,才能确定最終的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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