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意外事故,尋求衆籌平台的幫助,是當下不少人的選擇。重慶兩歲男童洋洋遭遇車禍後,傷勢嚴重,危在旦夕。他的家人萬般無奈下在網絡上發起衆籌,很快,愛心紛紛彙聚而來,洋洋一家籌集到了五萬多元。洋洋挺過了難關。不過在後續的保險理賠過程中,這筆愛心籌款卻引發了保險賠償争議。是應該全額理賠?還是應将愛心善款部分從理賠中扣除出去呢?
2019年10月12日上午11點半左右,重慶市公安局兩路派出所接到報警,在漢渝路某小區内發生一起車禍,一輛汽車将一名小男孩撞倒,孩子傷勢嚴重。
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兩路派出所民警 張晗:一輛白色越野車在轉彎的時候,左前方和左後方的輪胎将小孩碾壓過去,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
被撞的男孩名叫洋洋,當時才兩歲多,由奶奶帶着在小區裡玩,沒想到發生了這樣的意外。由于情況緊急,來不及等救護車,肇事司機拉着洋洋和他的奶奶趕往了醫院。
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兩路派出所民警 張晗:受傷小孩已經被肇事車輛拉到兒童醫院去治療去了,現場還有許多群衆圍觀,有幾個群衆是肇事車輛上面下來的乘客,向他們了解到駕駛員是在沒有看到小孩的情況下,将小孩碾壓過去了。
洋洋的父母得知孩子出了車禍,徹底慌了神,夫妻倆立即趕到了醫院。
搶救室外,父母心急如焚;搶救室裡,孩子命懸一線。洋洋的面部發紫,已經處于昏迷不醒的狀态,傷勢不容樂觀,經過一系列搶救措施,洋洋還是無法自主呼吸,情況十分危急。醫院給孩子父母下了病危通知書。
洋洋母親 楊紅:(醫生)他出來,出來跟我們說,現在有一種人工肺幫助他呼吸,他肺已經不能自主呼吸了,那個機器也有一定的風險,問我們上還是不上。要上了那個肺也有可能活得下來,也有可能活不下來,隻能說拼命救。
經過急救,洋洋終于挺了過來,從搶救室轉到了重症監護室,然而接下來更棘手的事情擺在了洋洋父母面前。
洋洋母親 楊紅:一天都要五萬塊,當時沒有那筆費用。
按照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所産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無法報銷。經過公安機關認定,這次事故的責任全在肇事司機一方,但是保險理賠需要走程序,錢無法馬上到賬。
洋洋住院後,肇事司機邱某為孩子墊付了一些醫療費用,但也是杯水車薪。而洋洋的父母都是外來務工人員,也沒什麼積蓄,家裡還有個8歲大的姐姐正在上學。他們一家四口加上爺爺奶奶租住在事發小區裡60平方米的小房子裡,日子過得緊緊巴巴。萬般無奈之下,洋洋的父母決定通過水滴籌平台向社會求助。
洋洋出事後,前後兩次入院治療近80天,共花去了大約19萬元,其中通過衆籌來的善款一共有五萬七千多元。
在各方的熱心幫助下,洋洋終于康複出院了,然而誰也沒有想到,正是因為這筆五萬七千多元的善款,接下來的保險理賠卻出現了意外。
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均成為被告
在這起事故中,肇事司機邱某駕駛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含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100萬元。按道理,洋洋住院花費的這19萬元,都可以通過保險來報銷。但是,保險公司卻認為,通過衆籌來的這部分,不應再算在理賠的範圍之内。由于多次協商無果,洋洋的父母将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起訴到了法院。
原告代理律師 何雪梅:當時協商未成的原因是說,被告有兩個争議,第一點就是認為我們水滴籌那部分費用不應當進行主張,第二就是對原告的傷情大家沒有達成一緻意見,所以沒有協商成功。
洋洋的父母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将肇事司機邱某列為第一被告,保險公司為第二被告,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于具體的賠償金額,原告洋洋一家并沒有提出明确的數額。
原告代理律師 何雪梅:當時我們在起訴的時候,我們并沒有自行做傷殘等級鑒定,所以無法明确具體請求的金額,而是在我們起訴後,通過法院這邊來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這樣我們認為不但可以節省時間,而且還能夠減少争議。
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委托鑒定機構對洋洋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21年6月9日,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洋洋的傷殘等級屬八級傷殘。
原告經過鑒定是八級傷殘,因為原告應該是有腦部神經損傷這塊,有偏癱,他的手到現在位置是不能正常抓東西的,有一部分腳這邊也是不能像正常小孩這樣進行活動的。
根據洋洋的傷情,後期還需要加強運動、語言以及認知功能訓練半年至一年,費用需要三萬至五萬元,因此洋洋一家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11項費用共計約48萬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内賠償。
原告代理律師 何雪梅:我們的訴求就是,包含原告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還有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這些,有這樣的訴求都是基于當時的法律規定,特别是精神撫慰金,我們認為基于原告的傷情是特别嚴重,我們主張精神撫慰金也符合法律規定。
在庭審中,對于要扣除水滴籌部分的賠償金額,被告保險公司發表了意見。
被告代理律師 張松強:這個水滴籌部分我們認為是對傷者,對于受害人醫療費的一種捐助行為,我們認為這種捐助行為就彌補了傷者醫療費的損失,彌補損失之後不應當向保險公司進行再次賠償了。我們民事賠償制度講究的是一種民事填補性原則,民事賠償填補性原則,有多少損失賠多少,現在已經彌補損失了就不存在有其他的損失了,這筆醫療費就不應該再次賠付了。
對于被告保險公司的這一意見,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募捐而來的善款是社會大衆對洋洋的愛心體現,不能減輕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并且愛心捐款與保險理賠兩者并不沖突。
原告代理律師 何雪梅:我們認為這個水滴籌的捐款應該是屬于我們原告這邊的,因為水滴籌捐的使用人是我們原告這邊,我們原告也籌了這個款項,也是就相關款項進行,用于醫療費的相關治療,并且這屬于社會大衆的愛心,應該相當于是專款專用,因此我們認為不應該抵扣,不應該抵扣侵權方的醫療費。
庭審中,被告司機邱某對自己被認定負事故全責也提出了異議。邱某認為,事故發生時,洋洋的監護人讓孩子一個人在小區主幹道玩耍,沒有盡到監護義務。
被告邱某代理律師劉宴地:出事的時候,确實是小孩一個人在路上玩,但是當時事故責任認定的時候,邱某急着救小孩,他就完全沒有去太過于争執這個事故認定的問題。事故認定以全責的形式下來之後,邱某當時也想第一時間怎麼去救小孩,怎麼去墊資這些,就完全沒有管那個事故認定的問題。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認為,事發時孩子的奶奶就在不遠處照看着洋洋,不存在監護不到位的情況。
原告代理律師 何雪梅:我們認為這個事故發生是在小區裡面,小區裡面是不允許車輛通行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書裡面也認定了侵權方是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我們認為我們監護人是盡到了相應的監護義務,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庭審焦點:愛心捐款能否抵扣保險賠償金?
對于案件中的其他争議,法院也都一一進行了審理。而本案最大的争議焦點,就是衆籌愛心善款是否能夠抵扣保險理賠。一方認為,這是社會各界的愛心,和保險公司無關,另一方則認為,這種捐助行為已經彌補了傷者的醫療費損失,因此不應再重複賠償。那麼,“保險理賠”和“愛心捐款”之間到底有沒有沖突呢?法院又會作出怎樣的判決呢?
2021年9月18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衆籌平台是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資金幫助的社交籌款平台,社會各界愛心人士通過衆籌平台向原告家庭進行捐助用于原告傷勢,捐助對象明确、用途單一,可以看作是捐助人對原告的附加條件贈予,雖然相關款項直接彙入醫院賬戶,但不能以此減輕基于侵權行為和保險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小丹: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導緻原告身體受到侵害,被告邱某存在過錯,從而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原告的父母通過水滴籌籌得的款項是社會大衆的一個捐贈行為,這兩者它是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的。水滴籌的籌款不能代替邱某因過錯而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被告邱某對原告的賠償責任,自然也不能抵扣水滴籌的捐款。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家屬在發起衆籌時,有一部分善款來自原告親朋好友捐贈,因此,更不能因此減輕被告的侵權責任。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小丹:因此法院認為于情于理于法,水滴籌籌款都不應當進行扣除。水滴籌籌款是捐助人對原告一家的附條件的贈予,它是專款專用的,專門用于對原告傷情的治療。
法學專家介紹,附條件贈與是指贈予的時候附加條件,受贈人必須按照約定的附加條件來履行義務。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實際上就是說作為病患或者他的家屬到水滴籌上去發布籌款的公告時,那就相當于接受了平台所約定的規則,平台這裡面規則是要求隻能用于比如說重病的治療。
專家認為,如果允許保險公司扣減相應的賠償責任,實際上就是改變了水滴籌善款用途的性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水滴籌它所籌集的這樣一個款項,它不能夠用來替代别人履行侵權責任,這個意義上講,它是一個附條件的贈予,受贈人在使用這個款項的時候要符合約定的使用用途,就是用于本人争議,而不能用作其他的目的。
關于本案民事責任承擔的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小區内部道路裡,小孩玩耍、行人來往是常态,因此駕駛員應該緩慢駕駛,注意觀察,而邱某在行駛車輛時,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小丹:他在開車的時候觀察不仔細,車速較快,而且刹車也不及時,最終導緻原告受傷嚴重的悲劇,被告邱某提出原告也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他在庭審過程中并沒有舉示相應的證據來推翻公安局的事故認定,所以法院對這個意見并沒有進行采納。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内賠償原告404762.16元;被告肇事司機邱某賠償原告24082.62元。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小丹:我們認為社會各界愛心人士通過水滴籌向原告家庭進行捐助,用于救治原告的傷勢,是體現了一種互助友善的社會主義價值觀,這種互助友善的行為和精神,法院肯定是要進行保護和倡導的,這樣就能使社會各界的愛心能夠落到實處,實實在在的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而不是用于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兩被告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1年12月31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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