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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一年後存折被凍結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0 21:43:00

案情簡介

李某與徐某登記結婚于2003年3月6日,兩人均系再婚。徐某因病于2016年7月28日去世。2018年9月6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載明,徐某的存款基本情況:賬号62×××13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餘額為935.31元(活期),賬号16×××75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餘額為20000元(定期)。本案中,徐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原告李某華、原告徐某英、原告徐某秀、原告徐某鮑、原告徐某燕、原告王某。因原告不知密碼,無法支取,故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徐某的存款20935.31元;2.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工行支行辯稱,通過結婚證能夠确認李某與徐某的夫妻關系,通過查看死亡證明也知道徐某已經過世了,在事實與理由中隻能看出20000元存款,沒有顯示是定期還是活期,我方沒法查詢。是否曾經挂失不清楚。活期存折是否存在也不清楚,原告沒有提供給我方進行查詢,現在具體情況不清楚,徐某有多少子女、父母情況也不清楚,對原告所說訴訟費問題我方不予承擔。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徐某與被告工行支行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徐某死亡後,其在被告處未支取的存款應屬遺産。上述原告作為徐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徐某的遺産。因此,徐某生前在被告工行支行賬号62×××13和賬号16×××75中的存款本息應歸六原告所有,六原告有權予以提取。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内協助六原告提取徐某賬号62×××13和賬号16×××75中的存款本息。

誤将錢存入已故家人存折賬戶,後因密碼輸入錯誤導緻賬戶被系統鎖死,能否要求銀行退還該筆錢?

案情簡介

張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12月23日陳某因病去世。2015年10月18日,原告張某将1000元交給其女兒陳芳,讓其将錢存入原告在被告處所開的保險帳戶。因原告的存折與其丈夫陳某的存折均在被告處開設,故陳芳将錢誤存入原告丈夫陳某的存折帳戶。原告得知此情況後,多次輸入密碼試圖取出此款,但因密碼均錯誤,導緻此帳号被銀行系統鎖死,錢款無法取出。此後,經原、被告多次交涉無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國工商銀行北鎮支行給付原告人民币1000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原告丈夫陳某于2014年12月23日因病去世,原告的女兒陳芳将本應存入原告名下的1000元錢存入陳某名下賬戶,此行為并非出于本人真實意願且違背正常行為規律,原、被告達成的儲蓄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應當予以撤銷,故關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國工商銀行北鎮支行将陳某賬戶内的1000元返還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知識梳理

案 情

3年前,于女士的母親去世。辦完母親後事,于女士在整理母親遺物時發現一張兩萬元的存折。不久,于女士拿着母親的身份證和存折,到某銀行亞運村支行網點詢問,得知存折設有密碼。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必須由公證處出具相關公證,拿着公證才能到銀行取款。

于女士趕到一家公證處,得知公證并不好辦:母親去世,這兩萬元屬于遺産,作為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公證處申辦繼承權證明書。申辦公證則需要提交諸多證明材料,比如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等,必須要求所有合法繼承人都要到場。于女士有兄弟姐妹5人,要把這麼多人同時都湊到公證處并不容易,尤其還包括遠在山東的親屬。“何況我們都要到場,周折下來花費可不止兩萬元。”

銀行方回應

原則上,如果知道密碼,子女帶着相關身份證件,可以直接取款。如果不知道密碼,隻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密碼業務隻能由本人辦理。因為銀行出于防範存款被冒領、保護儲戶财産安全的考慮,會要求出示公證處的遺産分配公證書。辦不了公證,這筆錢隻能一直在銀行存着。曾有一些不能進行公證或認為費用太高得不償失的客戶,放棄了在銀行的存款。

銀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據1993年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繼承權證明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專家觀點:儲蓄管理有濃重計劃經濟色彩

應出台規則便利客戶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少軍:中國人民銀行1993年的規定年代久遠,已經不符合現在的情況。從《繼承法》的角度看: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有權繼承這筆遺産,繼承法并未強制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産必須進行公證。繼承人也有義務向銀行提供相應證明,需要證明是唯一繼承人,或者是多個繼承人推舉出來的繼承人代表,出具完整的證明和相關材料,就應該可以要求銀行支付存款。

銀行對這些存款雖然負有随時支付義務,但由于常年不動,形成事實上的“占有”和使用,相當于不當得利,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有律師認為“休眠” 無主的存款應上繳國庫:為避免銀行不當占有這部分存款,有必要制定規定,如果“休眠”存款持續超過一定時間,銀行就有責任向法院提請認定為無主财産,并上繳國庫。

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新義:建議由相關部門比如銀監會出台相應的規則,便利客戶取款。

關于怎樣判斷“休眠”存款是不是無主财産。如果這筆存款本身有繼承人的話,不應該判定為無主财産,隻是權利人沒有去主張權利。隻有在老人去世且沒有真正的繼承人的時候,才可以啟動相關程序,宣告為無主财産。

無主财産的認定,一定要通過法院判決,而不是由行政機關或者商業銀行自己認定的方式處理。

維權錦囊

1、親屬死亡後,如果對其銀行存款不掌握,不知道有無存款,該怎麼辦?

可以繼承權糾紛為由,由任一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其他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此之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然後,在法院立案後,申請法院查詢、調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等财産情況即可。

2、家屬過世,留下銀行卡或存折,但因無銀行卡密碼無法取款怎麼辦?

方法一:也是最快捷的方法,新《民事訴訟法》中的調解協議效力确認特别程序為切入點,建議幾名第一順位繼承人自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确定其中一人為銀行存款的繼承人,其他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以此向法院申請确認調解協議有效。法院出具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後,被确定繼承的那一人可憑此法律文書,到銀行将存款領取。

方法二:銀行一般要求繼承人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相關公證,拿着公證到銀行取款。去公證處公證該筆存款的繼承人,公證時需要所有繼承人親自到現場。有些案件由于繼承人多,實踐中有的案件經法院查明該筆存款的繼承人,并明确該筆遺産的分割數額,從而使繼承人能到銀行領取該筆遺産,這樣就既方便又快捷。

3、為何繼承人取款要辦理公證?

根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此規定的第四十條第一項,有如下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争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4、公證文件如何辦理?

作為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公證處申辦繼承權證明書。申辦公證則需要提交諸多證明材料,比如需要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财産憑證,如存單、有價證券等,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而且所有繼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在收費上,公證處或按比例收費,或計件收費。

有些繼承人覺得辦理公證麻煩,成本高,所以放棄存款。銀行對這些存款雖然負有随時支付義務,但由于繼承人沒能支取,這筆錢會一直保留于銀行。

PS:親人去世不要急着注銷身份證和戶口。因為繼承需要死者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

來源: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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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一年後存折被凍結(不知其存折密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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