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籠統地理解,可以視為“安排身後事的文件”,而從法律角度看待,其屬于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具有多種形式,發生效力的時間特殊,對遺囑人也有要求。
無論遺囑人選哪種方式立遺囑都需注意形式要件有效的問題。
實踐中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判例極多,如采用自書遺囑,卻偏偏缺少了具體年月日的;留遺囑限制配偶再婚,違背法律規定、明着破壞婚姻自由導緻部分内容無效的;
再如因遺囑見證人出現狀況,遺囑得不到法律認可的。
本文着重分析遺囑見證人,因為實際操作時,基于人情社會的生活習慣常有當事人圖方便找親戚熟人的情形,這麼做的結果就是身後引發糾紛。
見證人的必要
一份遺囑,即使出于真實的意思表達,一旦遺囑見證人存在法律風險照樣無法保證内容有效實現,因此具體應用時遺囑人要格外留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形式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6種。
對于後4種類型,為了保證真實有效性,設立過程中“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都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根據以往判例可發現:
見證人有資格的,或将因為簽字與簽日期不合規而導緻遺囑無效;因為沒有見證全過程而無效;因為見證人人數不足而無效。
這些屬于細節性失誤,相對來說,見證人無資格的情形就直接多了,那麼找遺囑見證人,需要避開哪些無資格人員呢?
案例
來看一個典型案例,吉林70後男子劉某,2021年7月病重,兩個月後便因病去世,劉某的喪事處理完畢後,兩個親哥哥劉豐(化名)、劉群(化名)便與劉某的堂弟劉泉(化名)對簿公堂,為了誰應該繼承劉某的遺産争執不休。
劉某留下的重要遺産包括2套房和一輛小轎車,劉某生前未婚,沒有配偶孩子,父母又先一步離世,一母同胞的兄長劉豐與劉群自然認為其财産該由他們二人繼承,劉泉卻拿出了一份遺囑表明,堂兄劉某早就确認了他是唯一的繼承人。
遺囑是一份打印遺囑,上面簽了劉某的名字和年月日,顯示日期在劉某去世一月前。劉泉表示遺囑的原件意外丢失,現在他手中這份遺囑雖然缺少見證人簽名和日期标注,不夠完美,但的确是堂兄的真實意思表示,寫明其房車均無償贈予自己,所以劉豐與劉群無權來争奪。
劉豐和劉群則表示弟弟劉某生前與劉泉關系一般,絕不可能将這麼大額的财産送給他,更何況他們辨認過那份遺囑上的簽名,認為不是劉某所簽,遺囑屬于僞造,故此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将劉泉排除在繼承人之外。
律師說法:
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去世的劉某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自動進入第二順序繼承,劉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不在世,又無姐妹,原告劉豐、劉群是唯二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按法定繼承辦理,二人依法享有繼承權,這點沒有疑問。
但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也就是說若劉泉手中持有的遺囑合法有效的話,劉豐和劉群兄弟倆無可奈何,本案關鍵在于這份遺囑的效力。
劉泉出示了打印遺囑,遺囑上有劉某的簽名,劉豐和劉群對簽名的真實性和遺囑的效力都不認可才引發了這樁糾紛,劉泉所持遺囑沒有見證人每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有明顯瑕疵,遺囑見證人的身份更是硬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于口頭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不具備遺囑見證人資格的人員包括: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以上人員的民事活動是受到法律一定限制。
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具備資格。
遺囑人設立遺囑,選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遺囑便會與這2者的利益密切相關,由他們在場見證無法保障立遺囑方的真實意思,或将起到左右其意願的作用甚至引發威脅之類惡劣狀況,所以,當事人必須回避。
其三則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前述案例中,被告方拿出遺囑,請來遺囑見證人出庭作證依然得不到有效認可,根本原因即在于少了法定的形式要件。
打印遺囑,法律除對遺囑見證人作出規定之外還規定了“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因為遺囑人劉某已經去世,他生前有沒有找趙一和趙二兩人做遺囑見證人成了謎團;
但是,趙一與趙二是與被告劉泉即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就算他們在場見證,簽名和年月日均充分,這份遺囑也會因為他們不具備見證的資格、缺少法定形式要件不能發生效力。
在此基礎上,法院認為劉泉的抗辯無效、涉案遺囑無效是有充分依據的,最終劉某遺留的财産還是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即劉豐和劉群兄弟倆繼承,找遺囑見證人,需要注意避開以上列舉的無資格人員,并且規避人數不足、未見證全程和頁面缺少簽字、簽日期等情形,一言以蔽之:設立遺囑不可貪圖便利,切記遵守法律規定面面俱到。
(《以案普法:找遺囑見證人,需要避開哪些無資格人員?》一文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圖片來源網絡,配合叙事,與案無關;謝絕抄襲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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