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債權的審查,是指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後,破産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請及相應證據進行審查的法律行為。
二、法律規定
《企業破産法》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破産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産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所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造冊,詳盡記載申報人的姓名、單位、代理人、申報債權額、擔保情況、證據、聯系方式等事項,形成債權申報登記冊。
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産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債權的性質、數額、擔保财産、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是否超過強制執行期間等情況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在破産期間由管理人保管,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職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三、立法目的
法律規定了破産債權的最終确認應當以管理人的實質審查作為前提。如同作為法官審理訴訟案件,管理人需對破産案件中每一個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以及性質、金額、擔保情況、是否有欺詐行為、是否有可撤銷的情形等進行審查,出具審查結果就如同法官出具判決書。管理人對破産債權的審查是整個破産債權審查确認程序的初始階段,管理人對破産債權的審查權不是絕對的。債權表記載的事項還要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及人民法院最終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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