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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政策要大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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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精神,結合近年來我市人口發展形勢,我委牽頭修訂了《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及其實施細則,形成“1+1+3”的遷入戶政策體系。根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将《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配套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天(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12日)。
二、提交意見方式
(一)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fgwrkc@gz.gov.cn
(二)書面信函:郵寄至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地址及郵政編碼:廣州市越秀區府前路1号,510030。
公衆在提交意見時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必要時進一步聯系。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将認真研究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對相關政策條文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報批後印發實施。
特此公告
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和我市人口調控管理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相關條件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可依照對應的入戶類别和管理辦法申請将戶籍遷入廣州市。
第三條 我市戶籍遷入實行總體規劃、分類調控,以制定準入條件、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及指标管理為手段。全市年度遷入指标應在年度遷入人口計劃之内。
我市入戶指标分為計劃指導類指标和總量控制類指标。符合準入條件的拟遷入戶人員,使用計劃指導類指标,在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内不作具體數量控制;暫不符合準入條件,但因經濟社會發展等特殊考慮确需遷入人員,使用總量控制類指标,在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内明确具體指标數量。
準入條件根據我市人口調控目标制定,具體由配套入戶管理辦法在本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對應入戶類别的特點予以明确。使用總量控制類指标的部門和單位,應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辦法并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年度遷入人口計劃根據我市人口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公共服務供給等制定,重點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
第四條 我市戶籍遷入分為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政策性入戶三個類别。
引進人才入戶,是指在年齡、學曆、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崗位等方面符合條件,并在本市就業、創業的人才入戶廣州,具體按《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申請辦理。
積分制入戶,是指在我市長期合法穩定居住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根據相應的指标體系計算積分,依排名規定和年度指标實現入戶廣州,具體按《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申請辦理。
政策性入戶,是指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關于家庭團聚、學生入戶、安置入戶、收養入戶、恢複戶口、回國(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入戶廣州,具體按《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申請辦理。
第五條 在本市就業(創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核可辦理引進人才入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遷: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确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本項所述人員年齡要求按不同類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曆;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50周歲以下;
(三)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曆;或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四)具有國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曆并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境)外學士學位;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0周歲以下;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年齡在45周歲以下;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我市産業發展急需的行業從業資格,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高級職業資格(高級工),年齡在35周歲以下。本項所述人員所從事的工種應符合我市引進人才工種(職業)目錄,且獲得證書後須在本市工作、繳納社會保險滿半年至兩年(有關時間要求根據工種緊缺程度,在引進人才工種(職業)目錄中予以明确)。
(六)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條 在本市就業(創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積分制入戶:
(一)年齡在45周歲以下,持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并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
對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按照《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結合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标數确定拟入戶人員名單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遷。
(二)年齡原則上在45周歲以下,在我市相關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從事文化、體育、公安消防、環衛、公共交通、民辦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
對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所制定的積分制指标體系,結合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标數确定拟入戶人員名單。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入戶審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遷。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核可辦理政策性入戶:
(一)家庭團聚。符合相關條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請家庭團聚,随本市戶籍人員或在本市服役的駐穗部隊現役軍人入戶本市。
(二)學生入戶。本市大中專學校、中職學校、技工學校根據國家招生計劃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學曆教育非本市戶籍學生,準予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
(三)安置入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及軍隊有關規定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其随遷家屬、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随調随遷家屬、軍隊複員幹部、軍隊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駐穗部隊優秀退役士兵、駐穗部隊随軍家屬安置,可申請入戶。
(四)收養入戶。被收養人未成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相關規定并已辦理收養登記,且已在收養登記地登記入戶的,準予其随有本市戶籍的收養人入戶本市。
(五)恢複戶口。原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符合參軍複退、結束學業、刑釋解教等情形的,準予恢複本市戶籍。
(六)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籍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組織拟訂遷入戶政策,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入戶管理辦法,并報市政府同意後施行;制定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廣州市入戶指标的統一管理;協調戶籍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管理。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引進人才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按計劃辦理引進人才入戶(含随遷家屬)、特殊技能和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積分制入戶(含随遷家屬)、軍轉幹部及其随遷家屬、駐穗部隊随軍家屬的安置入戶審核工作。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按計劃辦理積分制入戶人員及随遷家屬的入戶審核工作。
市(區)公安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家庭團聚、學生入戶、收養入戶、恢複戶口、回國(入境)定居的入戶審核工作,辦理各類人員的入戶手續。
市民政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相關安置入戶人員的入戶審核工作,配合做好婚姻狀況的驗核,協助收養登記入戶核查工作。
市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戶口遷入我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執行。相關人口遷入計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統一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第九條 符合規定的拟遷入本市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按相應的入戶管理辦法,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審核部門應對相關證明材料嚴格把關審核。審核批準後,由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辦單位或申辦人。
第十條 登記入戶地址由拟入戶人員按順序選擇填報,由各入戶審核部門進行初審,公安部門負責審定并辦理入戶手續。
拟入戶人員應按照以下順序選擇登記入戶地址:
1.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産權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記入戶;
2.本人或直系親屬沒有自有産權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産權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記入戶;
3.沒有以上規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入戶(非必選);
無法通過上述1、2項,也不選擇第3項辦理入戶的人員,在公共集體戶入戶。其中屬引進人才入戶的,在其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屬積分制入戶的,在其受理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屬政策性入戶的,在其實際居住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公共集體戶應履行好入戶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隐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并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入戶審核部門注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已經入戶的,公安部門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籍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籍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将依法予以查處。
凡遷入本市人員應如實申報戶口登記信息。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創業人員,是指與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且在企業持股比例不低5%的股東(股份須在企業入駐本市企業孵化器或獲得投資前取得)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本規定所稱的就業人員,是指與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辦理入編手續且實際工作地在本市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以上學曆(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曆(學位、專業技術資格),所稱 “……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規定所稱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含經過國家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博士學位、碩士學位。
本規定所稱未成年子女,年齡為16周歲以下。屬在校初中、高中階段學生的,可延至19周歲以下。
本規定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别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積分制入戶相關時限要求計算至申請截止日的上月底)。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出現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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