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職場

 > 員工離職n+1補償是什麼意思

員工離職n+1補償是什麼意思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9 19:43:58

員工離職n+1補償是什麼意思?來源微信公号:人力資源法律庫轉自:法務之家,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員工離職n+1補償是什麼意思?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員工離職n+1補償是什麼意思(員工離職N1)1

員工離職n+1補償是什麼意思

來源微信公号:人力資源法律庫

轉自:法務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一、“N 1”真實定義是什麼?

“N”指經濟補償金,符合某些特定的解除情形之下,單位需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齡,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1”則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隻有在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在員工無過錯的三種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這裡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

從本意上理解,即單位放棄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義務,而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故稱之為“代通知金”,但是這裡排除單位與員工協商一緻解除,單位願意額外支付 1, 2, 3...的情形,協商一緻解除本無需支付代通知金,隻是單位為了與員工盡快促成協議,額外支付的具有激勵性質的獎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02

二、代通知金的标準是參照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

我們知道,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标準為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那麼代通知的标準也是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

實際上并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标準确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标準确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03

三、單位解除是選擇支付代通知金立即解除還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

因單位招人較為困難,實務中也有很多員工抱怨向單位提出離職,單位不放員工走,還有的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角度考慮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到底選擇那種方式更為妥當?

筆者認為兩種方式都不妥,應當以單位提出協商一緻解除方式代替《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單方解除的情形。

首先,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解除是受到限制的,如果員工工傷、患病進入醫療期、懷孕進入三期的,單位是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單方解除的,必須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才能解除。

其次,如果員工既然提出離職,心思已經不在工作上了,所以建議單位無需選擇提前30天通知的方式,這時候建議單位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為代價,單位提出協商一緻解除代替《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單位單方解除。

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程序及其嚴格,這種情形下,其一,好促成協議的簽訂,其二,解除成本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單方解除甚至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成本略高,其三,從解除風險的角度來看協商一緻解除單位零風險,而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風險極大,因為單位程序往往達不到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同成本的情形下當然選擇風險最小的解除方式。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職場资讯推荐

热门職場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