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民林女士駕駛小轎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拖車産生了高額費用——20多公裡的拖行距離,修理廠索要3000元。她對修理廠的收費标準提出質疑,不料對方竟把車扣下拒不放行。
6月9日,林女士駕車從柳州東收費站駛上梧柳高速,在行至象州縣境内時,一側前輪突然爆胎,導緻車輛失控翻覆。她從車裡爬出來後,請求過路司機幫忙報警。
交警趕到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随後來了一輛拖車,準備将林女士的小轎車拖離現場。
處置過程中,拖車司機稱事故車輛要拖到柳州進行維修,開出了4000元的拖車費用。因為林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對方又将拖車費用降到了3500元,依然沒有得到林女士的認可。
網絡配圖,圖文無關
最後,在林女士的要求下,拖車司機同意從距離事故現場最近的象州寺村收費站出高速。
此次拖車的實際路程為26公裡,其中高速公路16公裡,二級路10公裡,雙方事先沒有約定收費标準。
林女士以為,拖車距離并不長,産生的費用會比拖到柳州少很多。然而到了修理廠後,對方卻開出了3000元的“一口價”,拒絕再作任何協商,并把車扣下拒不放行。
事後,林女士了解到,拖車是交警部門通知去的。
她認為,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修理廠不該向她索要拖車費。林女士将情況反映到了交警部門,對方表示,那是她與修理廠之間的經濟糾紛,應找其他部門投訴。
于是,林女士又向物價部門投訴,來賓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于6月21日召集當事雙方,協調處理這筆拖車費的相關問題。
物價部門表示:
目前廣西高速公路施救的收費,是根據《廣西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收費标準表》收取的,而高速公路以外的路面救援屬普通救援,屬市場調節價,可由企業自主定價。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在收費前須征得車主同意,并對收費進行明碼标價。
而在林女士這起事故中,拖車司機事先并未講明價格,除高速公路拖車費按有關标準計算外,10公裡二級路拖車費,雙方可以另作協商,建議按高速公路标準的兩倍計算。
經調解,修車廠和林女士都接受了物價部門的建議,最終商定此次拖車的所有費用按1000元結算。
修車廠在拖車之前沒有明碼标價,也沒有事先與林女士講明收費标準,違反了《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标價的規定》,物價部門已責令其改正。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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