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息和複利是否屬于利息?利息、複利、罰息、逾期利息等概念常出現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或許金融從業者知之甚詳,但多數法律從業者恐難謂胸有成竹,普通民衆亦更難區分,故本文對此進行詳細解讀,以期幫助讀者理解其概念、計算方法并防範化解重大金融法律風險,從而降低融資成本、保護交易安全并服務實體經濟,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罰息和複利是否屬于利息?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利息、複利、罰息、逾期利息等概念常出現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或許金融從業者知之甚詳,但多數法律從業者恐難謂胸有成竹,普通民衆亦更難區分,故本文對此進行詳細解讀,以期幫助讀者理解其概念、計算方法并防範化解重大金融法律風險,從而降低融資成本、保護交易安全并服務實體經濟。
一、利息、複利、罰息與逾期利息概念辨析(一)利息
利息,即金錢的孳息,指一定期間内貨币的使用費。在金融借款業務中,銀行通過收取利息的方式獲得收益,這也是商業銀行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實務中,廣義的“利息”包括貸款期内利息、罰息、複利,如《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貸款利率通知》)第三條規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狹義的“利息”是指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約還本付息,未産生超期歸還的情形。依筆者之見,為避免概念出現混亂,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應限縮解釋認定為“貸款期内利息”。 利息的計算方式為:利息=本金*貸款利率,采用浮動利率計息的,需按一定周期對利率進行調整。需注意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LPR),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标準已經取消。
(二)複利
複利,即因利息産生的利息,具體來說是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計收的利息。金融借款合同是存在複利的,并且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金融機構僅對欠付的部分利息計收複利,複利計算基數不包含本金部分。根據央行發布的《利率管理規定》,複利可分為貸款期内複利與貸款逾期或擠占挪用的複利,前者系針對貸款期内不能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利率計收的複利;而後者系對貸款逾期或擠占挪用後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的複利。
(三)罰息
罰息,即債務人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之日起,銀行向借款人計收的懲罰性利息。根據央行發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下稱《利率管理規定》)及《貸款利率通知》,主要針對兩種情形計收罰息:1、貸款逾期後的罰息。即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後未還清借款本金,需以欠付本金為基數,自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2、貸款被擠占挪用的罰息。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需以貸款本金為基數,自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息。擠占挪用罰息利率為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上浮50%—100%。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出現擠占挪用的情形,應擇其重者(以擠占挪用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不能并處。因此,罰息的計算方式為,本金*利率*(1 罰息利率)。
(四)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即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而應支付的超期利息。實務中常常出現的情況為金融機構提前收貸,即金融機構作為原告起訴借款人,将借款關系期間内的某一天作為借款本息的結算點,得出一個結算金額,再以結算金額為基數,自該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逾期利息。對于逾期利息的審查,法院通常根據原告訴訟請求中确定的日期進行計算,個案個判。另外一種情形為借期期滿後金融機構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時自期滿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朱某與A銀行簽訂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如下内容:①借款期限為3年,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借款利率為約定利率5%,上浮40%執行。②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的,銀行有權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照約定利率上浮30%計收複利。③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朱某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的,銀行有權根據實際逾期天數從逾期之日起對貸款本金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請回答以下問題:
1.朱某的借期内利息是多少?
答:100萬元*5%*(1 40%)*3=21萬元。
2.如果借款3年後到期,朱某隻歸還了16萬元利息,尚有5萬元利息未歸還,對于該部分複利是多少?
答:5萬元*5%*(1 40%)*(1 30%)*逾期天數/360(或365)。注:(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約定利率換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3. 如果借款3年後到期,某某隻歸還了80萬元本金,尚有20萬元本金未還清,這部分罰息是多少?
答:20萬元*5%*(1 40%)*(1 50%)*逾期天數/360(或365)。
(一)銀行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複利
裁判要旨:複利屬于法律規定的利率計算形式,銀行可以對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計收複利。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保護。
案件來源: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與天津市萬特商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終字第179号]。
(二)計收複利時,應當将計息期所生的利息均計入下期利息的計算基數,即以貸款到期日為結息日,該計息期内的“利息”數額即包括本金的利息亦包括利息産生的複利
裁判要旨:“複利”指在每經過一個計息期後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計算下期的利息;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計息期的利息都将成為生息的本金。由此,中建投公司按季結息、并将之前計息期所生的利息計入下期利息的計算基數,符合“複利”應有的計收方式,亦符合雙方約定。豫園公司此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上海豫園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08号]。
(三)貸款逾期後計算逾期利息的基數,應包括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的複利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貸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複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案涉《信托資金貸款合同》第十二條第5項約定,對豫園公司在貸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中建投公司有權按18.4%的年利率計收複利。即案涉合同中就貸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複利利率及逾期後計收複利的罰息利率均約定為年利率18.4%,且關于貸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的計息方式均明确為計收“複利”。依據前述“複利”計收方式的分析,之前計息期所生的利息均須計入下期利息的計算基數,即以貸款到期日為結息日,該計息期内的“利息”數額即包括本金的利息亦包括利息産生的複利,故在貸款逾期後将期内的複利作為計息基數符合行業内通行的複利計收方式及雙方的約定。“
案件來源:上海豫園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08号]。
(四)銀行對逾期利息不可再計算複利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其中應當計算複利的利息指的是貸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并非是對貸款逾期後的逾期利息計算複利。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隻是規定了逾期利息和複利的計算标準,同樣不能得出對于逾期利息應當計算複利的結論。
案件來源: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和平支行與沈陽假日大廈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340号。
(五)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不能要求調減
裁判要旨: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隻要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都應該肯定合同的效力,并沒有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要求調減違約金的餘地,當然更沒有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前提。
案件來源: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與慶陽市智霖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案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案号:(2018)最高法民終355号。
(六)法院判決利息應計算至給付之日而非判決确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裁判要旨:但一審判決關于該部分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确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認定有誤,應計至給付之日止,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559号。
綜上,銀行對在貸款期限内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可以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但對罰息或逾期利息不能再收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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