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理賠,很多客戶問過:聽說保險有2年不可抗辯期,所以是不是體況問題就可以不告知保險公司了?等過了2年時間,保險公司一定會賠?
word天呀,親,你從哪裡聽來的?為什麼貴圈一直會有這種說法?
首先,我們明确什麼叫“不可抗辯條款”?
許多人壽保險單中都規定了不可抗辯條款:
該條款規定:自保單生效起到被保險人出險之時,如果經過了一定期間(通常為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争議,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重要事實時也是如此。
不可抗辯條款起源于英國,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英國壽險市場普遍實行嚴格的保證制度。
一旦發現投保人有不實告知的,就算你買了幾十年的保險,保險公司照樣拒賠你,牛逼的不要不要的~
結果就是買保險的人越來越少,保險公司生意做不下去,整個英國保險行業岌岌可危。
為了挽回顔面,1848年英國倫敦壽險公司首次應用了不可抗辯條款。
這個條款規定保險合同生效一定時期之後,保險公司不能因為投保人誤告、漏告等理由拒絕賠付。
這個條款在2009年傳入中國,條款中的“一定時期”被定義為“兩年”,詳細條款參見新保險法的第16條。
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兩年以内,保險公司查出投保人不實告知的事實,有權拒賠和解除合同。
反之,兩年以後保險公司必須履行保險合同,不能拒賠。
但是在保險實務中,一些從業人員為了個人業績,經常将不可抗辯條款過度解讀,甚至曲解為:不管被保人的身體情況如何,在投保長期人身保險時,隻要渡過了兩年時間,一旦出險,即使保險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的病史,也必須賠付,而不能拒賠!
但是事實真的如此嗎?隻要被保人挺過兩年出險,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真實案例:兩年後拒賠 VS 不可抗辯條款
舉一個《壽險核保核賠實例解析》裡的案例來說明:
案例當中被保人A 于2009年11月投保終身壽險,2012年1月(已超過兩年)身故後,其受益人申請理賠,但被保險公司拒賠。原因是保險公司在核賠時發現A于投保的前一個月已被醫院診斷為肺癌!
為什麼會是這樣的結果呢?
道理很簡單,因為被保人隐瞞的病史(肺癌)與其出險(身故)有着明顯的因果關系。而且從《保險法》當中也能找到相關依據,【不可抗辯】條款所在的第十六條第3款後面,又有2款補充說明: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可以将這兩條翻譯為:
1、故意不告知的,保險人(公司)拒賠且不退保費
2、過失不告知的,保險人拒賠但要退保費
所以,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對于該案件的處理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絕不會出現什麼“過了兩年就得賠”,這種拿着雞毛當令箭的做法。
到底該怎麼正确理解"兩年不可抗辯"?
一、兩年不可抗辯的核心内容是"解除合同應該在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内"。
從保險法條款很容易看出,保險公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才能解約: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如實告知;
2)不如實告知内容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
3)在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實告知事項;
4)保險公司在知道能解除保險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内。
二、解除合同和理賠沒有直接關系
兩年不可抗辯隻是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一個重要限制,而解除合同又往往和理賠挂鈎。人們都認為解除合同是在理賠時處理,主要是因為在實務中往往是在理賠時才發現未告知事項,因此給人的錯覺就是"無理賠不解約,有理賠才解約"。
解除合同和理賠沒有關系!不管客戶來不來理賠,隻要保險公司查實有不如實告知事項,且滿足上述5個解約要求,就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理賠并沒有直接關系。
那保險公司為什麼一般都選在理賠的時候才解約?主要是承保後普遍調查成本太高!一般來說,即便是住院醫療險這種出險率比較高的險種,出險率(理賠單量/承保單量)也不過2-3%左右,所以理賠調查和承保調查遠不是一個數量級的。而且即便是理賠後調查,不如實告知率也超不過5%,歸根結底,承保後普查的性價比太低,保險公司自然不願意做。
三、适用了兩年不可抗辯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理賠
【過了兩年就一定能賠】這句話是不全對的。
超過兩年後未解除合同如何理賠處理,我們可以從不同險種來看:
1、壽險:兩年後身故,且除了未如實告知之外沒有其他責任免除的情況(後面沒特别說明均默認為無其他免責情況),原則上應該要賠。
2、重疾險:兩年後出現重大疾病,若不是既往症而且是首次罹患時,原則上應該賠;若是,則可以按既往症或非首次罹患拒賠,但保險合同繼續有效——除非保險公司根據其他法律法規解除合同;要是在将來發生非既往症且首次罹患的其他重疾時,可以賠付。
3、醫療險:大多都是一年期,原則上不适用兩年不可抗辯,也就是說存在故意或重大不如實告知時,保險公司原則上是可以解除合同并拒賠的。但對于續保時未要求健康告知而直接續保的,實務中适用不可抗辯條款。
幹貨時間
1、不可抗辯條款的意義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最大程度保護投被保人的權益。至于這個“合情合理”該如何理解,其實也有商榷的空間。
舉兩個極端的例子進行說明下:
比如:投保人明知自己患癌的情況下想通過購買壽險來獲得理賠,明顯不合情不合理。反過來,如果被保人因肺炎住過院,投保時沒有告知,若幹年後如果因肺癌死亡,保險公司就不能因為當時沒有告知該肺炎而拒賠,不然同樣是不合情不合理。
2、切不可過度解讀“不可抗辯條款”,賠不賠的核心在于出險的情形與未如實告知的“病史”有無因果關系。
如果出險情形與病史有關明顯的因果關系,隻要核賠時查到相關病史,保險公司一定拒賠,即使保單利益人打官司,也會敗訴。反之,如果出險情形與未告知的病史并無因果關系,那基本上都是會賠付的,即使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保單利益人一旦起訴,打赢官司也是十拿九穩。
3、投保時的病史該如何告知?
向來的建議都是投保人要嚴格核對所投險種的健康告知要求,一旦不符合,要麼告知後等待核保結果,要麼主動放棄投保,切不可隐瞞病史投保。點擊下文标題,教你如何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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