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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律的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18:04:03

繼承法律的問題(繼承中常見的法律問題)1

上海闵行法院

民事審判庭審判員 吳曉霞

随着我國社會“老齡化”問題日益凸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繼承編在擴大遺産範圍、增加遺囑形式的同時,也為“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提供了更多選擇。本期,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吳曉霞帶您了解《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相關要點。

繼承法律的問題(繼承中常見的法律問題)2

01

繼承從何時開始?

繼承的發生往往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以及意外事件中的推定死亡。

1.宣告死亡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下落不明滿4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二是因發生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2.意外事件中的推定死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的推定規則,在滿足“相互有繼承關系+同一事件死亡+無法确定死亡時間”的前提條件下,結合輩份關系綜合推定死亡先後順序,進而确定繼承的開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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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确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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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産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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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合法财産的範圍。遺産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合法财産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财産權益。這裡面包括積極遺産和消極遺産。積極遺産指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财産權益等;消極遺産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2.婚姻關系中被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财産的部分,可以作為遺産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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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取得、放棄與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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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律的問題(繼承中常見的法律問題)3

繼承權的取得

繼承權的取得有四種方式:法定取得、遺囑取得、遺贈取得、遺贈撫養協議取得。

法定取得方式包括:法定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以及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的繼承。遺囑取得中涉及遺囑的形式、效力、撤回和變更等内容,相較于之前的規定,《民法典》有了新的調整和變化。遺贈撫養協議,則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财産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扶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财産,被扶養人可以要求解除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Q

&

A

Q1:父母去世後,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自己祖父母的遺産嗎?

A:可以。《民法典》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但該條僅指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且第二順位繼承人中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先于被繼承人去世,此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等)可以代位繼承相應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Q2:公民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立遺囑?

A:為與科技發展水平及社會生活習慣相适應,《民法典》在原有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基礎上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新形式。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頭遺囑: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小貼士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繼承法律的問題(繼承中常見的法律問題)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Q3:各種形式的遺囑之間,效力如何排序?

A:《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的規定,設定了“遺囑最新第一”原則,也就是說2021年1月1日以後,如果存在數份存在沖突的遺囑,将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Q4:什麼情況下遺囑無效?

A:判斷遺囑的效力需要審查以下内容:民事主體的資格、遺囑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等要素。此外,如果遺囑沒有為胎兒或者無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人保留份額的,則相應部分也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無效。

Q5:立了遺囑可以中途變卦嗎?

A:1.用意思表示撤回舊遺囑: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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