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定價十三種方法?磋商結束後,參加磋商的供應商應提交最後報價,最後報價是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在這裡,又分兩種情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供應商定價十三種方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磋商結束後,參加磋商的供應商應提交最後報價,最後報價是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在這裡,又分兩種情形。
①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标的技術、服務要求的:一般情況下,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但市場競争不充分的科研項目、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另外,按照《關于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财庫[2015]124号)(簡稱“124号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PPP),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隻有2家的,提交最後報價的可為2家。
②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标的技術、服務要求的:需經磋商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磋商結束後,磋商小組應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内提交最後報價。
★供應商在提交最後報價前,可根據磋商情況退出磋商。集采機構應退還其磋商保證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