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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返還定金後超過實際損失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2 13:15:45

雙倍返還定金後超過實際損失?定金作為一種締約擔保方式,小到網上購物,大到上億元的股權轉讓,在社會生活中屢見不鮮當雙方能夠如約履行約定時,定金可折抵價款或收回;當其中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充分利用定金罰則作用,彌補自己的締約損失,懲罰失信者,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雙倍返還定金後超過實際損失?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雙倍返還定金後超過實際損失(億元定金判決雙倍返還)1

雙倍返還定金後超過實際損失

定金作為一種締約擔保方式,小到網上購物,大到上億元的股權轉讓,在社會生活中屢見不鮮。當雙方能夠如約履行約定時,定金可折抵價款或收回;當其中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充分利用定金罰則作用,彌補自己的締約損失,懲罰失信者,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案情簡述

甲(轉讓方)與乙、丙(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約定甲将其名下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二人,股權轉讓價款為9.1億元,二人應向甲支付1.2億元作為定金。雙方同時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約定甲以轉讓的該筆股權及派生權益質押給乙、丙二人,為合同履行提供股權質押擔保,雙方于當日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受讓方乙、丙向甲方交付定金1.2億元。後甲反悔拒不履行意向書,乙、丙便以甲違約為由訴至法院。

經過方和圓律所辦案律師的努力,甯夏高院、最高法認可意向書作為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判令甲雙倍返還乙、丙支付的定金共2.4億元。最終,乙、丙将甲價值9.1億元的質押股權出售後,從中優先受償得到2.4億元。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本案雙方約定的1.2億元定金,未超過主合同标的額9.1億元的20%,并無不當。同時,定金合同系實踐合同,即在一方交付定金後,定金合同才發生效力。在乙、丙依約交付定金後,定金合同便對雙方産生了約束力。

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甲收受定金後不願轉讓股權,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乙、丙有權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2.4億元。

律師建議

通過全程參與本案,律師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有兩項建議:

一是要善用定金比例限額,确定定金數額。對堅定地想要實現合同目的的一方,在簽訂合同、約定定金數額時盡可能以高比例确定,接近或等于主合同标的額20%的限額均受法律保護。即便到時因對方的原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也能通過定金罰則得到較高的補償。而對于接受定金的一方,要明白接受定金有風險,尤其是高額定金,因此在訂立合同前要三思而後行,對自身履約能力拿不準的,可要求對方按較低比例支付定金。

二要善用定金罰則,獲得“雙倍返還”的利益。支付定金的一方,要預防合同得不到履行時,有辦法收回定金或能得到雙倍返還。本案雙方簽訂合同後,乙、丙又要求與甲方約定以拟轉讓的公司100%股權作為質押,并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後才交付定金,相當于為整個交易設立了“雙保險”。即便最後甲并未依約履行,乙仍可依據定金罰則,将對方質押的股權出售并從中獲得雙倍返還定金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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