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合同資産和合同負債?合同資産與應收賬款有什麼區别?合同負債與預收賬款是什麼關系?
我國著名會計學家林鋼教授是會計理論與方法、财務會計理論與方法等領域的重量級專家。
他最近對财會領域的老師提出的諸多重要問題進行了解答,和小e一起來學習吧!
林鋼 |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博導
1.如何正确理解合同資産和合同負債?
合同資産、合同負債是新的收入準則中提出的兩個新概念,這兩個概念的提出主要還是為了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國際會計準則提出這兩個概念了,為了和國際更好地交流,我們現在的新準則也增加了這兩個概念。
我們先來看一看這個兩個概念在新準則中是怎麼界定的。新準則中界定的合同資産,是指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失之外的其他因素。在這個定義中增加了一個時間流失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确區分的商品,企業因以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應當将該收款的權利作為合同資産。這個說的很清楚了。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已收的款項。在轉讓商品之前已收的款項,是大量的業務,經常性的業務,這個比較好理解。關鍵是後面那個“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這個問題比較特殊,我們後面再去解釋。
2.合同資産與應收賬款有什麼區别?
下面說一下合同資産與應收賬款的區别,這個新準則中說的也很清楚。應收賬款的權利僅僅取決于時間流逝,換句話說,應收賬款隻是明确在什麼時間收款,除了這個之外沒有什麼其他的因素。延伸一下,就是應收賬款是不是要帶利息,是雙方可以約定的,可以計息。
而合同資産的權利取決于時間流失之外的其他因素,也就是說它不僅僅取決于時間因素,還有其他的因素,比如前面說的兩種商品,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在收到兩種商品時才需要付款,即企業在未交付兩種商品情況下,是不能對合同資産計息的。
為什麼這麼區分,其實主要的目的還是要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應收賬款有比較确定的因素,就是時間,至于客戶發生了财務困難,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了,我們這裡不去探讨。而合同資産,它是不确定的,就是說你後續的業務能不能完成,有不确定性。這種情況下,它和應收賬款的質量上的區别就能顯示出來,給報表使用者提供更好的信息。但是,應該明确地說,實務中這種業務是很少的,即能夠确認合同資産的業務是很少的。
要确認合同資産,剛才說的是兩項商品,這個商品其實是一個廣義的商品,既包括實物,也包括勞務等,都可以,隻要能夠明确區分就行。如果要确認合同資産,這兩種商品一定是關聯的。也就是說,第一項商品的發出,客戶不能單獨使用,必須有第二項商品的發出或者勞務的提供,才能夠使用。
這種情況下,客戶才會付款。如果兩個商品是獨立的,大家可以想一想,沒有關聯的商品,為什麼要訂這樣的合同,就沒有必要這麼去訂合同了。而且沒有關聯的商品,如果第一項商品客戶可以單獨使用,第二項商品可能兩個月以後再發,這兩個月的時間裡,客戶使用了第一項商品,如果你沒有完成你的承諾,客戶不付款,而第一項商品已經在使用了,怎麼辦?退貨,還是說付部分款,這個就很麻煩,而且沒有這個必要。隻有是第一種商品沒法單獨使用,第二種商品發貨之後,才可以一起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第一項商品發出了,它的權利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約,這時确認合同資産。
因此,隻有兩種商品有關聯的才可以确認合同資産,沒有關聯的是不需要确認合同資産的;實務中兩種商品有關聯,企業其實可以一并發貨,在第二種商品完成以後發貨。隻不過新準則對收入的确認寬松了一些,即第一項商品發出後,盡管不能獨立使用,但是銷售企業可以确認收入。這樣的話,對企業确認收入是有利的。
所以,增加了“合同資産”這個項目。這就是合同資産和應收賬款的區别。一個是确定的,一個是不确定的,有其他因素的幹擾。
3.合同負債與預收賬款是什麼關系?
下面再說一下合同負債和預收賬款的關系,舊準則規定,預收賬款是按照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
從定義來說,合同負債和預收賬款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都具有履約義務,都是收了錢以後要提供服務,提供商品,這是一樣的,除非是極特殊的問題,而極特殊的問題,我們一般可以不用去考慮。
所以,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可以認為兩者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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