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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現在的保險沒有終身壽險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3 07:24:56
财富安全

保險産品是最安全的金融産品,因為保險公司是所有金融機構中安全性最高的。

《保險法》給了我們答案:

第八十九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障接管壽險公司的順利進行。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确規定: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壽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人壽保險公司接收。

《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人壽保險公司的産品涉及民生問題,即人的生、老、病、死、殘,而且合同絕大多數都是長期合同,保障幾十年甚至終身,如果壽險公司可以随随便便倒閉清算,不僅僅會損害客戶利益,更會引發社會的不穩定。這是客戶不能接受、政府不能承受的,因此才會利用法律保護壽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

保險公司既是社會的穩定器,也是金融體系的穩定器,銀行體系的兜底保障也是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的,這就是“存款保險制度”。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銀行破産清算,不能償付客戶的損失,保險公司要補償客戶的損失。注:最高償付限額是50萬人民币,超出的部分将依法從投保金融機構清算财産中受償。所以如果在銀行存錢,中小銀行儲蓄不宜過多,優先存放大銀行,或者分散儲蓄。但保險産品不用有保險公司破産無法兌付的擔憂。

保單的安全性不僅僅體現在資金上,還可以進行債務隔離。如果你已經欠債,保險無法幫你逃離你該償還的債務。但,你可以在沒有債務的時候,提前做好财産規劃,利用保險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

“保險避債”的理論基礎是《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但保險并非可以規避掉任何債務,比如一個人欠下巨額債務,此時把手中的資産全部變為保單,給孩子或者配偶買成保險,通過保險合同的方式,把資産歸屬權轉移給被保險人,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惡意避債),如果這樣可以規避掉債務,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保險避債”的說法不準确,應該叫做“債務隔離”。用保險做債務隔離的重點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設計。且要在沒有産生債務的情況下。比如王先生是企業主,就要在沒有大規模負債的時候,設定父母為投保人,王先生父母、妻子或孩子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這樣才相對安全。

安全,是保險産品,特别是終身壽險最核心的優勢。


增值穩定

從資産增值的角度來看,什麼都不如穩定重要。因為隻要穩定,哪怕年化收益率不是那麼的高,長期下來都有很可觀的收益。反觀波動性比較大的投資,雖然有時候收益率很高,達到20%,但因為有時也會虧損,整體的收益率也會大打折扣。

為什麼現在的保險沒有終身壽險(保險買終身壽險有什麼用)1

盡量不要虧損(大幅度虧損)是我們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因為如果本金發生虧損,再回本就需要更高收益,以下面的數據演算為例,如果虧損50%,想要回本需要盈利100%,所以虧損越多,想要回本的難度就越大,對于整體的收益率就會有巨大影響。

虧損

回本需要盈利

-10%

11%

-20%

25%

-50%

100%

-80%

400%

增額終身壽險就是穩定增值的金融産品,合同約定“保額”複利遞增,市場目前的增額終身壽險保額一般都是按着3.5%、3.6%、3.7%複利遞增,但一定要注意,這是“保額”增長,保額是被保險人身故拿到的錢,活着是拿不到保額的。

我們能提前拿出來的錢是“現金價值(退保金額)”——我們之所以把增額終身壽險視為一種理财手段,是因為在保額遞增的同時,保單對應的現金價值也在遞增,我們可以通過“減保”、“退保”的手續把現金價值拿出來。下圖是市場三款産品的現金價值對應表。

為什麼現在的保險沒有終身壽險(保險買終身壽險有什麼用)2

很明顯,保額同樣按照3.5%遞增,第一款的現金價值比第三款高很多;同樣的,雖然第二款産品的保額增長率隻有3.3%,但現金價值仍然比第三款的高。所以,我們選購增額終身壽險,如果我們的需求是财富穩定增值,而不是身故傳承财富,我們要把焦點放在現金價值高的産品,這是選購終身壽險的重點


确定性高

增額終身壽險的确定性很高,首先就是“利益确定性高”,無論是保額遞增的金額,還是未來每一年對應的現金價值增長的金額,都實實在在的寫在了合同裡,是一定會兌付的;這不同于分紅險,分紅是不确定的,可能高分紅,也可能低分紅,但增額終身壽險每年對應的增長金額都明确寫在合同裡,不會改變。

另外,也是增額終身壽險的法律确定性或者說财富歸屬權的确定性也很大。很适合作為給孩子一筆錢作為他/她的婚前财産進行保護。我們都知道,孩子婚前的錢是個人财産,婚後所得是共同财産,

《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财産】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财産】 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但,婚前财産婚後如果增值了,增值部分也可能成為共同财産。最高人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明确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另外,《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解釋: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所以,如果婚前财産在婚後的增值被認定為“孳息或者自然增值”,這筆收益仍然是個人财産。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和自然增值”?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長,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獲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種法律關系所産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自然增值”:指财産的增值不因所有人的人為影響而出現的增值現象。如擁有的古董随着年代的曾加而價格上漲等。

因此,筆者的觀點是:婚前财産在婚後的增值部分,隻要不是因為自己的人為操作而發生的增值,就可以認定為個人财産。比如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從來沒有買賣操作過,增值部分就可以認定為自然增值,而婚後如果短線買賣,産生的盈利,就會被認定為共同财産。

而增額終身壽險所有的利益都是寫在合同裡提前約定好的,不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操作,它的增值也不會有被保險人任何的人為因素,因此如果發生離婚訴訟,父母在孩子婚前買的增額終身壽險,哪怕婚後增值很多,也大概率會被認定為孩子的個人财産進行保護。

還有一種确定性,就是傳承的确定性。因為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要通知所有的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并且要都沒有異議。特别是遺囑繼承還要做繼承權公證以及過戶,如果有人對遺囑分配有異議,就會有法律訴訟的風險,既影響關系,還會浪費大量訴訟時間精力,得不償失。

保險繼承就沒有這樣的糾紛和擔憂,《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明确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産,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

因此隻要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就會直接賠付給指定的人,而不會作為遺産走繼承程序,因此給自己規劃增額終身壽險并且指定受益人,就不會有繼承糾紛的擔憂受益人領取這筆錢既簡單,又私密,更不會産生稅費,一舉多得。

我們總結“增額終身壽險”有三個核心優勢:“保證财富的安全”、“保障資金穩定增值”、“讓資産有絕對确定性”。如果有這3個需求之一,您就需要用增額終身壽險來規劃自己的财富,讓财務更科學、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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