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村裡依靠土地生活的老百姓而言,沒有了賴以生存的土地等同于下崗沒有工作,收入來源不穩定,生活水平直線下降。
如果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除了要求合理、公平、公正的征地補償款外,還需要有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
在我國農村的征地補償款中,有一部分資金被用于繳納征地社保,很多土地被征收的農民朋友可能對這方面的政策規定不太清楚,以為和職工基本的養老保險是一樣的,甚或沒有聽說過征地社保,也沒有領取過征地社保。
所以對于失地農民征地社保,我們很有必要深入了解一下。
首先我們先了解征地社保資金來源,一般由三部分構成:
① 為落實社保資金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個人)
② 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村集體)
③ 征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政府)
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确定。
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資金包括兩部分:一是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二是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部分。單位繳納是指以村委會為單位為失地農民投保,村委會繳納的這部分資金主要是從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統一支付。
失地農民怎麼參保呢?
失地農民參加征地社保,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參保人員等情況,并在本村(社區)範圍内張榜公示7天,後由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核準。
符合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先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将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并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準确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國家政策确保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近些年來,國家也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高度重視,不斷推進、完善相關政策,健全社保體系。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明确指出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确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為原則,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一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從貨币安置為主,改為社會保障安置為主。
二是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安置,沒有實行社會保障的,不得批準征地。
三是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必須充分重視建立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問題,通過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完善社保體系,确保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是征地補償機制改革的重點内容。
2020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進行明确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現行《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六條也規定,征收農村土地,應當足額安排社保費,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社保制度。
征地社保和職工養老保險的區别
1.概念不同。征地社保是國家為保障失地農民權益而出台的一種養老政策,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種,是在勞動者退休後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項專款基金,雖然兩者最後都是領取養老保險,但是基本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所包含的概念也是有區别的。
2.對象不同。征地社保針對的人群是因為征地而失去生活保障的農村居民,其支付的費用是由政府、村集體和村民個人共同支付,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針對的是城市參與工作的居民,其費用由公司和個人共同繳納。
3.養老金标準不同。征地社保的養老金标準一般是當地城鎮的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具體的與當地的征地社保标準有關),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數額取決于當地的平均工資标準和個人繳費年限和标準。
現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幾種形式
1、基本生活保障模式。主要是參照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單獨設計的一種制度模式,保障水平相對較低。一般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設定為幾個檔次。
2、基本生活保障與社會保險相結合的模式。主要是根據被征地農民的年齡、失地程度以及就業狀況的不同,或對其進行基本生活保障,或将其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3、直接納入城鎮社保體系模式。主要是按照“低标準繳費、低标準享受”的養老保險政策,對“農轉非”勞動力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由土地征收單位從征地補償費中直接撥付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
來源:萬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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