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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車輛再出險保險公司賠付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27 12:19:21

涉案車輛再出險保險公司賠付嗎?重型半挂牽引車價值26萬元,但車輛所有人隻為該車購買了限額18萬元的保險,屬不足額投保發生事故後,車損能否全額獲賠呢?近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涉案車輛再出險保險公司賠付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涉案車輛再出險保險公司賠付嗎(車輛不足額投保)1

涉案車輛再出險保險公司賠付嗎

重型半挂牽引車價值26萬元,但車輛所有人隻為該車購買了限額18萬元的保險,屬不足額投保。發生事故後,車損能否全額獲賠呢?近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5年5月2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遠運輸責任有限公司(簡稱中遠運輸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号為皖L07672的重型半挂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為180000元。保單特别約定記載:該車為不足額投保,出險時按比例賠償。

同年8月24日,李某駕駛皖L07672重型半挂牽引車與馬某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在烏魯木齊境内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死亡、車輛報廢。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疲勞駕駛超載的機動車,是導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負事故主要責任。

事發後,中遠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緻,遂起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180000元、施救費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經評估,被保險車輛損失為171825元、人工維修費1.8萬元,共計189825元。但車輛一直沒有修理,因此車輛實際損失為171825元,該數額低于保險金額,根據合同約定,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171825元承擔賠償責任;施救費4000元系事發後拖車等産生的合理費用,亦應予以賠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共175825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烏鐵中院認為,因被保險車輛系不足額投保,故根據被保險車輛的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比率,法院确認不足額投保比率為69.23%(180000元/260000元)。本案中,保險公司應以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的69.23%承擔賠償責任,即131415.85元。

另外,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某保險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償的基礎上,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李某疲勞駕駛超載機動車是導緻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保險公司應在承擔的131415.85元賠償責任的基礎上,再扣除5%的免賠份額即6570.79元。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中遠運輸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24845.06元。關于車輛施救費4000元,法院亦予以支持。(楊瑞 張錦 段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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