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女雙方本人或近親中有遺傳病或近親結婚。
2. 男女之中有一方患急性傳染病、結核病及發燒性疾病等。
3. 患有嚴重的心髒病、高血壓病、肝髒病、腎髒病、糖尿病、結核病、骨質軟化症、惡性腫瘤、嚴重貧血、精神病以及身體比較虛弱的女性。
4. 有習慣性流産、死胎、死産等不良生育史。
5. 生過畸形兒或癡呆兒。
6. 慢性病患者,如糖尿病或癫痫等。
7. 你或你的丈夫如果在工作中接觸到化學品。
8. 梅毒、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時,應暫緩懷孕。
9. 女方長期服用某種藥物時不宜受孕。許多藥物都可在不同的孕期影響胎兒發育,造成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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