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遇上性别
日前香港一名“變性女子”W接受手術由男變女後,申請與一名男子結婚,但因出世紙填寫的性别仍是男性,未能成功進行婚姻注冊。W為此申請司法複核,但在香港高等法院被裁定敗訴。W小姐對判決感到失望,表示會上訴。她的代表律師在庭外說:“It’s not the end of the war. (戰争尚未結束。)”此事引起社會關注,藝人黃耀明亦有感而發地說:“這些惡法不是用來保護人,是用來傷害人的。這種過時的婚姻制度拆散了很多戀人,它不讓兩個相愛的人聯合為一體。”
随着性與性别認知的發展,傳統婚姻條例中“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已在接受新的挑戰,這宗香港案例中的W最為憤憤不平的是,港府允許她進行變性手術,也讓她改變身份證等身份證明上的性别,給予她希望,但又将她與社會上其他女性區分,不容許她與男性結婚。香港對變性人的性别識别顯然還是運用生物學方法,以三個生物學上的因素,即染色體、性腺、生殖器來判定一個人為男或女,而不認同變性之後的性别。
可實際上,世界上很多與時俱進的國家和地區,已不再拘泥于生物學方法,以心理學方法判定性别逐漸成為潮流,即在判定一個變性人的性别時,他的心理應起決定作用,根據他的意願來确定他的性别。比如1983年還以生物學方法裁決變性人婚姻無效的英國,20年後對變性人采取了非常寬松的态度,英國上院在2004年2月10日出台了一部新的法律,允許那些飽受性取向混亂之苦的人在法律上更改自己的性别,允許變性人獲得新的出生證,并以新的性别結婚。這項名叫“性别識别法案”的法律規定希望其新的性别得到法律承認的變性人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們打算完全以新的性别永久生活下去,但他們不必做變性手術。
值得一說的是,中國内地的婚姻制度亦已比香港開放,變性人可以合法結婚,前提是由醫院開具性别證明,再以此證明修改戶口本和身份證上的性别,達到符合“一男一女”的規定。這種制度上的改變,也讓人看到同性戀婚姻合法的希望。但性取向與性别認知仍不同,同性戀者并不會通過變性手術來實現結婚願望,即使可以不必做變性手術而獲得新的性别證明,他們也不願采取這個手段,因為同性戀是愛上一個同性,并不是否定自身的出生性别。
最有趣的是美國加州的“孕父”故事,兩個由女變性為男的人成為配偶,其中一個曾是;兩個孩子的母親,變性切除子宮後成為徹底的男人,而另一個雖然從外貌上成為男人卻保留了生殖器官,并在2008年通過人工受精的方式成為“孕父”。這種組合囊括了變性人婚姻、同性戀婚姻,并且突破了繁衍障礙。所以充分開放的婚姻制度,真是給人無限遐想和可能。
我和朋友開玩笑說,如果有一天我做了變性手術,以另一個性别和面貌存在,會不會讓曾經數量龐大的男性伴侶們備受刺激,而又成為女人們的新寵,到那時,我不再是剩女,而是可以為剩女提供婚姻的鑽石王老五,性别真是可以改變命運也!朋友說:性别男,曾用性别女也是一大優勢,說不好哪天,婚姻不再規定性别,也不規定數量,隻管權利和義務,多少人結婚、跟誰結婚都是愛誰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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