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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實施意見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9-08 01:24:27

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實施意見?10月28日,廣州市教育局發布《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即日起至11月24日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實施細則》提出,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同一崗位連續任職滿兩屆的,應在區域内進行交流;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在編在崗教師已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滿9年以上,原則上要在區域内進行交流輪崗,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實施意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實施意見(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教師同校任教滿9年應交流輪崗)1

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實施意見

10月28日,廣州市教育局發布《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即日起至11月24日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實施細則》提出,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同一崗位連續任職滿兩屆的,應在區域内進行交流;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在編在崗教師已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滿9年以上,原則上要在區域内進行交流輪崗。

骨幹教師交流輪崗不低于交流總數的30%

《實施細則》指出,交流輪崗工作的目标,在于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校長教師交流輪崗,不斷優化區域内義務教育師資科學合理配置,重點引導優秀校長和骨幹教師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流動。區域内義務教育階段交流人數占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總數的比例應不低于5%;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年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于交流總數的30%。

教育集團内部教師交流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我市基礎教育階段集團化辦學的實施意見》規定的交流比例、交流年限執行。教育集團教師交流人數中,骨幹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于交流總數的30%,切實推動區域内義務教育師資配置基本均衡,城鄉之間師資配置基本均衡。

特級教師、正高級教師需交流輪崗一至三年

《實施細則》明确,交流輪崗的對象為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在編在崗教師,其中教師已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滿9年以上,原則上要在區域内進行交流輪崗。以片區、學區進行交流的,教師一般在就近片區内進行交流,鼓勵城區學校教師跨片區交流;特級教師、正高級教師在取得證書後一年内應到農村學校或相對薄弱學校交流輪崗一至三年,且此兩類人員不适用于“不納入交流輪崗”和“延遲交流”條件;鼓勵新教師先到農村學校、相對薄弱學校任教;各區根據區域師資均衡發展的需要,在新教師入職5年内安排到優質學校跟崗學習不少于一個學年,助力新教師專業成長。

此外,同一類型教師數量相對較少的(如特殊教育類學校等),各區可結合“區管校聘”管理改革實際,制定相應交流措施。

對于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在編在崗校長、副校長。《實施細則》規定,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同一崗位連續任職滿兩屆的,應在區域内進行交流;屆中獲得特級教師稱号或正高級職稱的校長、副校長,各區根據實際,結合任職周期安排交流輪崗。

部分情況可不納入交流輪崗對象範圍

《實施細則》明确: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已在兩所以上其他學校累計工作6年以上的,以及已在農村學校累計工作6年以上的(但在現學校連續工作12年以上的,應進行交流)、處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教師或經三甲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不納入交流輪崗對象範圍。

此外,如出現正在現學校承擔市級以上重要教科研項目的;現學校同學科專任教師較少的特殊崗位的教師或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相對薄弱學校、區外學校支援支教經曆等情況,可延遲交流,延遲時間不超過三年。未達到應進行交流的時間要求,或不納入交流範圍的教師和校長,本人提出申請的,可進行交流。各區根據區域内教育發展實際需要,可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校長教師納入交流輪崗範圍。

鼓勵對新提拔的副校長實行異校任職

交流輪崗采用剛性流動和柔性流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交流輪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競争、學區内交流、教育集團内交流、對口支援支教等多種形式,推動優秀校長和骨幹教師從城鎮學校到農村學校,從優質學校到相對薄弱學校,從中心學校到村小學、教學點進行交流。

其中,教師實行分批流動,交流輪崗每周期為一至三年,原則上在周期内不作調整。交流輪崗期間,崗位聘用、考核、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的發放由各區自行制定。

校長實行異校任職,副校長提任校長的,原則上要有在兩所或以上學校任中層幹部或副校長的經曆;鼓勵各區根據實際,對新提拔的副校長實行異校任職。

各集團成員學校采取幹部交流、教師輪崗、跨校兼課、校級幫扶等形式開展内部流動,推進教師資源共享,逐步縮小集團内校際差距。各區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區管校聘”管理改革,統籌集團化成員學校交流輪崗工作。

各區繼續開展城鄉教師交流、公民辦學校結對幫扶工作;鼓勵學校管理幹部和教師積極參與援藏、援疆、“三區”支教等上級部門下達的支教活動,支教經曆視同交流輪崗經曆,按規定享受有關政策傾斜等待遇。

将到農村或薄弱學校任教作為校長選任優先條件

《實施細則》還指出,将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三年以上作為選任中小學校長的優先條件;嚴格落實省要求的“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參加省級以上評選表彰,原則上應有一年以上的交流輪崗工作經曆,長期在農村學校、薄弱學校工作的校長教師除外”;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參加市級評選表彰,同等條件下,有一年以上交流輪崗經曆的優先。

結合年度考核工作,對參與從城區學校流向農村和鄉鎮學校剛性流動的人員實行考核,在規定比例内優先考慮給予“優秀”指标,作為對表現優秀者的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細則》明确,要保護農村學校、普通學校的師資隊伍,從嚴控制教育專家、名校長、名教師、名班主任和骨幹教師等從農村學校流向城區學校;要保護和發揚學校辦學特色,推進優質學校和薄弱學校、農村學校共同發展,整體提升義務教育質量。

【記者】陳理

【作者】 陳理

廣州教育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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