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病”是這樣制造的?
楊海鵬汪洋
法庭下無奈的“淋病患者”韓氏夫婦。汪洋攝
一家涉嫌違規的性病中心
一個身份可疑的“醫師”
一對莫名其妙被診斷有淋病的農民夫婦
一例被中止執行的性病官司判決
2000年12月11日中午,多名記者在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目睹了一幕“揭醜劇”。
上午是患者告醫院的性病官司二審開庭審理。庭審結束,法官退席後,32歲的農民韓團結急切地向記者們喊道:“我隻想用自己的經曆告訴大夥兒,(馬鞍山市)中醫院的性病門診是蒙人的。我們兩口子根本沒那病。他們這樣診治,全是為了錢……”“好些人也發現了中醫院的問題,沒病查出病,最後全是用錢擺平的。”
記者們一片騷動。
“你胡說八道,你沒有證據。”馬鞍山市中醫院的代理人說。
“誰說沒有?”一個大漢從後排擠到人堆裡,将一張蓋有馬鞍山市中醫院大紅印章的協議亮給大家。這是張名為“減免”實為退還醫療費的協議,立約于2000年4月11日。“他們查出淋病,開了好些藥,我治着治着覺得他們不地道,就到别的醫院查了,啥病沒有。中醫院怕我鬧,退了我3100元,給了200元交通費。”
中醫院的代理人抽身而退。
當晚,當地幾家新聞單位接到上級通知:此事不予報道。
農民夫婦“查出淋病”
韓團結是馬鞍山市郊慈湖鄉人。2000年6月4日,他妻子王華鳳因為身體不适到馬鞍山市中醫院(又稱馬鞍山市第三人民醫院,本文中簡稱中醫院)診治。在該院“皮膚性病治療中心”,醫生取樣化驗後,當天作出診斷結果:尿路感染和淋病。
這個農家少婦在4天後,終于開口将這件事告訴丈夫。
6月8日,韓團結去中醫院,一樣當日診斷出淋病。
淋病,對這對夫婦來說是很陌生的。在韓團結的心目中,這種病很髒,與不檢點可以劃上等号。
兩口子“查出”淋病後,韓團結害怕重複感染,将内衣褲、被褥全燒掉,數次毆打妻子,到現在王華鳳身上仍有傷痕。
王華鳳說,吃中醫院開出的藥,一到陽光下全身都起疹子。“我那時真不想活了,活得不明不白,還不如死。”
懷疑、焦慮、服藥後的毒副作用,讓韓團結夜夜失眠,幾個月裡,雙眼視力從1・2降至0・2。在“查出淋病”後不久,夫婦倆原本擁有的臨時工工作也失去了。
8月8日,韓氏夫婦又去中醫院複查,化驗結果仍是“淋病”。
這讓他們疑窦叢生。在8月4日,他們曾去馬鋼醫院查過,化驗結果全是正常。8月11日,他們去了南京鼓樓醫院,結果也是沒有性病。有醫生明确地告訴他們:淋病很好治,治療成本不過數百元上下。
那時,他們倆僅醫療費已付出了7586・80元。
律師援助質疑淋病診斷
2000年8月,韓氏夫婦到南京複診前,韓團結到中醫院讨到他們兩人的“淋球菌培養皿”。雙方簽下協議,同意将培養皿交由第三方鑒定。韓氏夫婦認為,取得培養皿後,可能抓得到中醫院的把柄。但在南京,他們被告知:要證明兩隻培養皿中的身體分泌物屬于他們,須進行DNA測定;同時鑒定方無法證明裡面是否有别人做過手腳。
他們找了律師。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張永甯答應為他們免費代理訴訟。張永甯說:“我們過去也聽過中醫院性病門診的一些傳說。韓氏夫婦當時除3份檢查結果外,沒有證據。”但把柄還是被抓住了不少―――
一是3次檢查(2000年8月4日、8月8日、8月11日)時間間隔很近,中醫院如何能說明前後兩次檢查沒有淋球菌,而中間一次竟然查出;
二是根據一份《性病診斷标準治療方案》,淋病檢驗時須對分泌物進行24至36小時的培養,而韓氏夫婦都是當日獲得“診斷結果”的;
三是根據衛生部《性病防治管理辦法》規定,在确診淋病後,中醫院必須上報馬鞍山市地方病防治所,但時至今日,中醫院卻并未上報。
還有就是治療費用。淋病治療周期一般是一至兩周,最嚴重的也就是3周時間,但在中醫院似乎成了難以治愈的頑症;且收費标準高于同等醫院數倍;收費憑證全是收據,沒有正規發票。
“淋病患者”一審敗訴
在取得上述證據後,韓氏夫婦起訴到馬鞍山市金家莊區法院,案由是“醫療服務欺詐”。他們要求中醫院雙倍返還治療費15172・60元,并給予4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審中,被告中醫院辯解說,病曆上的日期寫錯了,是醫生“筆誤”将“就診日期”寫成“診斷日期”,藉此證明他們曾做過充分的“細菌培養”。“診斷報告”中有一個“+”(陽性)寫成“―”(陰性)也是“筆誤”。
在張永甯律師看來,被告檢測中的諸多問題都這樣未經舉證就被輕而易舉地“趟了過去”。而原告提交的南京鼓樓醫院、馬鋼醫院的化驗單,則被法院認為“檢驗方法及取材均不符合現代性病診斷技術規程”,未被采信。這兩家醫院均做的是“塗片檢查”,法院認為沒有中醫院的“細菌培養”可靠。
但韓團結說,醫院講“技術規程”,深入尿道1至2厘米處取分泌物培養,他在中醫院也沒有做過。
法院認為,被告未向地方病防治所報告,系被告未遵守行業管理的規定,“不能得出欺詐原告的結論”。而原告律師認為,性病報告制度,病人也是相關人,該制度規定地方病防治所須對上報情況進行抽查,“中醫院不上報,為的是便于‘黑箱操作’,同時也使原告喪失證明病狀、接受行政救濟的權利”。
中醫院當時的解釋是:是地方病防治所打招呼讓他們不上報,“因為馬鞍山是全國衛生城市,性病報得太多,臉面上不好看”。
記者采訪馬鞍山市地方病防治所負責人馮女士時,她表示驚訝:“我們一直要求他們按《傳染病防治管理辦法》的要求上報,這樣說我們不理解。”
2000年11月中旬,馬鞍山市金家莊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韓氏夫婦的起訴證據不足,駁回起訴。判決前,中醫院已得知這一結果,于是組織記者希望“臭一臭這些刁民”。當地一位記者說:他們想殺雞儆猴,我們沒跟原告接觸,就知道這案子有很多問題。
醫師?臨時工!
記者調查中還有一個新的發現,當初給韓氏夫婦檢查出“淋病”的中醫院“皮膚性病治療中心”醫生徐國劍,其身份也相當可疑。
徐國劍是中醫院的“進修醫生”,在中醫院醫務科提供的“進修人員登記表”上,此人原是江蘇“贛榆縣城醫院”的“醫師”,而其“執業經曆”及“推薦單位”中均有“青口鄉衛生院”。
贛榆縣沒有“縣城醫院”,有“縣人民醫院”和“縣中醫院”,兩院均無徐國劍其人。贛榆縣青口鄉衛生院的宋院長對記者說,徐曾在他手下幹過臨時工,徐的“醫師資格”是“從外邊帶來的”。按規定,如果徐真是醫師,他到了贛榆縣應辦理異地執業手續。但該縣衛生局人力股的同志告訴記者,他們從不知道徐國劍有醫師資格,“前些年,他曾在青口鄉衛生院幹過幾年臨時工,執業資格檢查時被我們清退了”。
宋院長還說,徐“大概是95年過來幫忙的”。也就是說,此前徐在外地就已經是醫師了。而1995年,徐國劍僅25歲,他在中醫院的履曆表表明,那時他才從山東一家醫學院大專畢業,離中級職稱的要求還遠呢。
記者了解到,中醫院“皮膚性病治療中心”成立于1999年7月,合作單位是南昌華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2000年底記者采訪時,該中心仍有獨立的收費處和藥房――――按規定,這屬于違規行為。中醫院醫務科的負責人對此表示:要是全按衛生部的文件辦,合作醫療沒法搞;“中心”的開設是省裡同意的。
在開設“中心”期間,中醫院院長彭大為曾收過南昌那家公司1萬元的賄賂,被馬鞍山市紀委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
但“中心”不知何因未受審查。因是“進修醫生”,徐國劍不必辦理異地執業手續,馬鞍山的醫政部門也就未審查他的真實身份和執業資格。記者采訪時,徐仍在中醫院行醫。
一些醫生偷偷告訴當地記者:“性病中心”的幕後老闆與馬鞍山的多家大醫院都有合作,如此案醫院敗訴,會觸動很多人的利益,這些人都在對審判和輿論施加影響。
農民的清白和醫院的聲譽
2000年12月22日,馬鞍山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韓氏夫婦不服,又多方申訴。2001年1月12日,馬鞍山中級法院院長簽發裁定書:本案另組合議庭再審,原審判決中止執行。
當地記者對一些醫院借性病斂财有很深的印象。據馬鞍山市《皖江晚報》報道,1999年夏天,與馬鞍山一江之隔的安徽和縣突發謠傳說:“金海灣遊泳池”發現泳客有淋病。作出這一診斷的縣婦幼保健院立即門庭若市,7天之内“診斷”出70多名淋病患者。診斷方法很簡單:将“患者”的尿液在試劑上一點,當場就說是淋病。這些“淋病患者”去其他權威機構另做檢驗後發現,婦幼保健院在檢測中搗了鬼,原因是淋病的檢驗不可能這樣立竿見影,并且,淋病在水中傳染的微乎其微,更不可能造成如此大面積的傳染。但是,“患者”們去起訴時,法院統統不予受理。
在馬鞍山市,記者看到當地媒體中性病醫療廣告仍占有兩成以上的份額。而從2000年8月開始,國家工商局已明令要求暫停發布性病醫示廣告。
《南方周末》2001年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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