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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終生不與丈夫同房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8-30 22:17:45

  清代末年,珠三角有一種特殊的風俗:沒有結婚的女子,隻要把辮子挽成發髻,就表示永不嫁人,成為“自梳女”。“自梳女”的另一形式是嫁了人卻終生不與丈夫同房,稱為“不落家”。 在清代末年,珠三角有一種特殊的風俗。沒有結婚的女子,隻要把辮子挽成發髻,就表示永不

  清代末年,珠三角有一種特殊的風俗,隻要把辮子挽成發髻,就表示永不嫁人,成為“自梳女”。“自梳女”的另一形式是嫁了人卻終生不與丈夫同房,稱為“不落家”。

  在清代末年,珠三角有一種特殊的風俗。沒有結婚的女子,隻要把辮子挽成發髻,就表示永不嫁人,獨身終老。而随着時間的推移,自梳女的身影已經漸漸淡出了我們的視野。

  過去時代,封建禮法苛嚴,縣中不少女性不甘受虐待,矢志不嫁,或與女伴相互扶持以終老,約自明代中後期起,相繼産生了自梳女和不落家的特殊習俗。由于蠶絲業的興起為女性提供了獨立謀生的機會,這些習俗在封建禮法壓迫下,得以相沿300 餘年,在晚清至民國前期達于高潮,直至本世紀30 年代以後,才随着女性社會地位提高和戰亂的影響而漸趨消歇。

  過去女子出嫁,須由母親束髻,立心不嫁者則履行一定的儀式自行束髻,稱“自梳”。儀式通常在自梳女及不落家婦女聚居的“姑婆屋”内舉行,當事者預先購備新衣鞋襪妝鏡頭繩及香燭酒肴,以黃皮葉煮水沐浴,設供拜觀音,立誓永不婚嫁,然後由年長的自梳女将其辮子梳成發髻,更換新衣新鞋,向其他自梳姐妹一一行禮,經濟寬裕的,還須擺酒宴客。履行儀式後,該女子即為“梳起”,正式成為“自梳女”,終生不得翻悔。“自梳女”平日可繼續居住母家,采桑缫絲,自食其力,閑時常到“姑婆屋”與衆姐妹聚會,在生活上互相扶持,親如家人。年老或病危,必須移居“姑婆屋”,絕不能在母家去世。

  “不落家”是自梳女子的一種假婚習俗,為避免遭父母強迫嫁人抗争無效所采取的折衷辦法,過門行婚禮而拒絕同丈夫寝處,三朝回門後即長居母家不返,故稱“不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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