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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31 07:54:39

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義務分配一般原則的縮略語,其完整的意思應該是“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義務,主張消極事實的一方不負有舉證義務”,那麼如何判斷“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就成了正确分配舉證義務的關鍵為了便于理解,現以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為例,輔以表格來說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一文說清舉證責任分配原則)1

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義務分配一般原則的縮略語,其完整的意思應該是“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義務,主張消極事實的一方不負有舉證義務”,那麼如何判斷“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就成了正确分配舉證義務的關鍵。為了便于理解,現以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為例,輔以表格來說明:

法律關系

積極事實

消極事實

舉證責任方

借款合同糾紛

已出借

未借款

由主張已出借的一方(原告)舉證,主張未借款的一方(被告)無需承擔舉證責任。

已歸還

未歸還

由主張已歸還的一方(被告)舉證,主張未歸還的一方(原告)無需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糾紛

未撞

由主張撞倒自己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未撞的一方無需承擔舉證責任(被告)。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成立、撤銷、生效、變更、解除、終止(積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義務,而主張合同不成立、未撤銷、未生效、未變更、未解除、未終止(消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無需承擔舉證義務;

在侵權法律關系中,主張侵權法律關系成立(積極事實)的原告一方承擔舉證義務,即對構成侵權法律關系的四個要件事實(被告的侵權行為、結果、因果關系、過錯)分别承擔舉證義務;而被告一方無需要承擔舉證義務。

例外一: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張侵權法律關系成立的原告一方僅需就構成侵權法律關系的三個要件事實(被告的侵權行為、結果、因果關系)分别承擔舉證義務;被告一方無需要承擔舉證義務,但如果被告主張存在免責事由(積極事實)的,則需要就該免責事由承擔舉證義務。高度危險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責任、飼養動物緻人損害、産品責任均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例外二:在下列侵權責任中,構成侵權法律關系四個要件事實,按照一般舉證義務分配原則應由原告一方舉證的,但是,法律将某一個構成要件事實的舉證規定為被告舉證義務,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責任、共同危險行為責任中,因果關系由被告一方承擔舉證義務,在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中,過錯由被告一方承擔舉證義務。

侵權法律關系舉證義務一覽表

侵權責任類型

責任形式

原告舉證義務

被告舉證義務

一般侵權責任

有過錯

行為、結果、因果關系、過錯

免責事由

無過錯

行為、結果、因果關系

免責事由

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責任

無過錯

行為、結果

免責事由-無因果關系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

無過錯

行為、結果

免責事由-無因果關系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有過錯

行為、結果、因果關系

免責事由-無過錯

如果主張侵權一方的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所主張的侵權事實,導緻人民法院無法查清案件待證事實的,則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當然,如果該侵權行為依法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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