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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官怎麼判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22:40:38

家庭暴力法官怎麼判決?你是否在遭遇家庭暴力?你是否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又該怎樣尋求幫助?哪些證據必須收集?不要怕,檢察官為你支招!!!,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家庭暴力法官怎麼判決?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家庭暴力法官怎麼判決(秦都檢察民法典宣傳)1

家庭暴力法官怎麼判決

你是否在遭遇家庭暴力?你是否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又該怎樣尋求幫助?哪些證據必須收集?不要怕,檢察官為你支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吓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來源:秦都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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