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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管理制度有哪些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22 01:38:40

近日,徐彙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區法院、區司法局召開“我為群衆辦實事——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探索實施的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發布了《關于建立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的協作辦案規定》《關于建立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的協作備忘錄》等配套工作協議及典型案例。

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出台的背後,凝聚着上海市徐彙公證處積極拓展公證參與檢務輔助事務的不懈努力,也是繼與檢察院合作開展未成年人撫養費提存公證之後,對公證服務方式的又一次創新探索。

出台背景

近年來,徐彙檢察院在辦理故意傷害類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有一定比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方雖有賠償意願,但由于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訴求過高或無法聯系到被害人,從而導緻雙方無法達成賠償諒解。

這不僅會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适用程度産生影響,還容易産生案件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被害人意願牽制的情況,甚至出現一些犯罪嫌疑人為了争取輕緩處置而選擇接受被害人提出的高額賠償的情況。既不利于社會矛盾的真正化解,也有悖于人民群衆樸素的公平正義觀。

為此,在徐彙區檢察院、區法院和區司法局的協商指導下,上海市徐彙公證處由公共法律服務部部長孟宇亮牽頭,以提存公證制度為基礎,配合檢察院着手研究相關方案及辦理流程。

保證金管理制度有哪些(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1

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

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辦理人身傷害類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賠償訴求于法無據或無法聯系到被害人,而導緻雙方無法達成賠償諒解的,在經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表達賠償意願後,由檢察機關指導上述人員到公證機構自願繳納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作為繳納憑證,檢察機關據此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願賠償和認罰表現,并作為是否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建議人民法院從輕處罰或者适用緩刑,或者開展羁押必要性審查建議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試行成效

上海市徐彙公證處公共法律服務部部長孟宇亮認為,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有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有利于降低輕微刑事案件的羁押率。

●“由于緩解了審前羁押時間較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心理壓力和焦慮情緒,我們真真切切感受到了申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對這項制度的認可和接受。” 他在辦理過程中深有體會。

截止目前,上海市徐彙公證處已經受理并出具了16份證明文書,确保了案件各方的合法權益。

該項制度也得到了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的充分肯定,認為不僅保障了被害人的權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權益,有效緩解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真正體現了“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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